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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识不强 导致一人死亡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1日

  2005年10月31日3时20分,某石油管理局钻探集团钻井一公司第二分公司30646钻井队在葡220—105井执行完井甩钻具作业时,钻杆打在谷某左胸部,送医院途中死亡。
  一、事故经过
  钻井一公司第二分公司成立于1982年,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南路6号,是以钻井施工为主的生产单位。30646钻井队组建于2005年8月,由10519钻井队部分人员及新召的青工组成,使用ZJ30DB型钻机。
  2005年10月30日11时,30646钻井队作业人员操作ZJ30DB型钻机,在位于大同区老山头乡保山村附近的葡220—105井执行完井作业,准备甩钻具。
  31日凌晨3时,四班接班后七名作业人员继续甩钻具。3时20分,甩到第28柱(当班第二柱)钻杆时,第三根钻杆甩到大门坡道上,钻杆母扣台肩卡在大门坡道上沿处,负责在地摆正钻杆的场地工谷某(男,22岁,2005年8月新召市场化用工)为了让钻杆滑下来,站在滑道右侧用撬杠撬钻杆底部,钻杆在受力下滑的过程中,钻杆上端弹出坡道,由坡道外滚下,谷某躲闪不及,被钻杆打在左胸部,将谷某砸倒。
  该班当即停止甩钻具作业,迅速将谷某送往油田总医院集团庆葡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送医院途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预测不够,为让钻杆滑下,违章撬动钻杆,致使钻杆上端弹出坡道,由坡道外滚下,将谷某砸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对甩钻具等关键和复杂工序,把关不严,未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执行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作业,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30646钻井队发生事故的时间是交接班前后,这时准备下班的职工心理放松了,而刚接班的精神上还没有完全进入状态。
  3、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基层队只强调对岗位人员如何加强自身安全防护,而忽视了对他人安全的监督和照顾,班组作业还没有完全形成互相联动的安全防护机制。
  (三)管理原因
  1、“师带徒”的传、帮、教措施落实不到位。
  2、专职安全监督员未提示到位、指导到位、监督到位,不能疏于职守,造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真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值班干部不够认真负责,仅仅满足于跟班作业,未承担起班组安全监督的职责。
  4、在队伍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基层钻井队未能始终如一地把安全工作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尤其在夜间施工和交接班前后是各类事故的多发期,不能提醒上岗职工互相照顾,注意安全,搞好配合。
  5、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特别是新员工的培训教育不够,风险识别能力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岗位操作规程不清,操作技能水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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