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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14”物体打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7日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郭志彬,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烧结厂1#烧结车间设备员,兼职安全员。负责1#烧结车间设备巡检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检修安全预案制定不完善,在检修过程中未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3.郑志勇,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烧结厂1#烧结车间乙班工段长,负责1#烧结车间乙班的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检修安全预案的审核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4.张春双,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烧结厂1#车间主任,负责1#烧结车间的全面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检修安全预案的审核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5.王宝,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烧结厂安全科长,负责烧结厂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检修安全预案的审核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6.杨立生,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烧结厂厂长,负责烧结厂的全面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检修安全预案的审核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6000元的经济处罚。

  7.李农志,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检查烧结厂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8.杨保军,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对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9.王树川,男,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4.48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5万元的经济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立即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从业人员自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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