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
1、石工黄乃章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2、排险工李德全、生产矿长王启林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3、矿长兼法人代表谭元圣没有对企业的各项制度的执行与落实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监管,对职工安全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措施。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领导责任。
五、处理建议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黄乃章,因已死亡免予追究。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王启林,建议光华石灰厂撤消其生产矿长职务,责成向下埠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镇,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对其本人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建议光华石灰厂将李德全予以辞退。
3、对事故的领导责任者谭元圣,责成向下埠镇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镇,处以罚款1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萍乡市湘东区下埠光华石灰厂处以罚款2万元。
六、整改措施
1、对萍乡市湘东区下埠光华石灰厂进行停产整顿,待“8?16”事故结案,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萍乡市湘东区下埠光华石灰厂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3、企业内部要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检查,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4、责成下埠镇安全办对全镇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整顿结果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