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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章可循酿大祸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8日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地为嘉善县兴忆机械厂向魏塘镇城南村租赁的厂房内。

2003年9月17日14时左右,方××(死者,男,53岁,魏塘镇人)、顾××二人在锻压机进行模块加工作业,当方××夹住锻模放在锻压机锻压时,顾××开启机器,锻压机锤开始锻压,锻模与工件飞出,击中方××胸部。事故发生后,厂方即将伤者急送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6时左右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该锻压机系“二手货”。

2、由于在加工锻压过程中,没有操作规程,方××在模块未放正位置的情况下,顾××开启机器,因锻压锤工作时锻模振动,致使锻模偏离位置,锻压锤锻压在锻模边缘,导致锻模与工件飞出,击中方××胸口,造成死亡。方××、顾××两人相互配合不协调,系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该厂法定代表人颜××缺乏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特别是没有制订锻压机工艺上的操作规程,对锻压机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对锻压设备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盲目组织生产,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五、事故责任

兴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颜××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致使职工无章可循,也未投入资金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一)、(二)、(三)款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六、处理意见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嘉善县兴忆机械厂给予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整改意见

1、立即召开全厂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通报“9.27”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厂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制订操作规程,完善厂规厂纪,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上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对锻压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

5、由魏塘镇人民政府督促城南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有关厂房出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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