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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22日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  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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