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4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5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6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7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8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9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0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2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3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5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采煤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