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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违处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6.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

  7.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

  8.安全设施不全,强行作业的;

  9.检修设备前不挂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0.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1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

  1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跨越、钻爬或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的;

  13.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

  14.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15.人员进入料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

  16.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

  17.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18.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19.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

  20.强行启动设备的;

  21.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

  22.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23.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24.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C类三违

  (一)、采、掘

  1.未进行停、开工检查擅自停开工的;

  2.打眼工打眼时戴手套、没有系好工作服纽扣、上衣袖口没有绑扎好以及在作业前没有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

  3.放炮警戒绳、牌、哨不全的;

  4.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而不及时处理的;

  5.采用电雷管起爆,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

  6.操作司机离开耙斗机时,未及时切断电源的;

  7.井下未用专用箱存放、或使用专用箱存放爆破材料,但未上锁的;

  8.井下存放雷管、炸药专用箱的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9.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顶板支护不完好、有淋水,或放炮警戒距离内存放爆炸材料的;

  10.采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或将雷管斜插、困在药卷上的;

  11.打眼前后及打眼过程中,未检查作业地点安全状况的;

  12.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接(背)顶、帮不实的;

  13.锚杆、铺网不紧贴岩面,或连接不紧密的;

  14.岩石采用干打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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