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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违处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第四条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法  则

  第五条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

  第七条  对C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分别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1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红牌警告,罚款5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管理者按照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A、B、C三类三违及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三违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降落基金。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都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方面

  (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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