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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四条  作业现场围护
1. 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 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 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 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  封闭管理
1. 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 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 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  作业场地
1. 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 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 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 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 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 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  材料堆放
1. 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 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 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第八条  作业场所生活
1. 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 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 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 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 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 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  现场防火
1. 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 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 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 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
1. 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 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 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  作业现场标牌
1.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 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 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 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 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  现场安全标志
1. 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 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 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 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跌等;
指令类: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与用电
1. 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 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 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 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 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 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 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 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 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 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 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 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 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生活设施
1. 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 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 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 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保健急救
1. 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 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环保要求
1. 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 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 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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