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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达标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行安全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我行财产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和省市联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办公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包括现金库房、守库室、档案室、营业柜台、用电、用火等重要部位;安装更换报警器、电视监控及传输系统。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防护墙和防盗门窗;
        (四)具有报警、灭火功能的消防系统及器具。
        第四条 依照有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每年应制定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年度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
        (二)保卫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组织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保卫部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六条 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保卫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计划,提出购建成本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查,经行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会计、稽核审计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安全隐患整改的应急费用,可先用后批。
        第三章 规划和验收程序
        第七条 建设规划图纸审核及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对决定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维修改造营业办公柜台,现金库房,值班守库室。具体流程如下:
        1、由总行保卫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建设具体方案,包括布局结构、选材规格质量、施工安装标准,并且详细审查施工设计图纸安全保卫部分。
        2、将施工图纸和说明上报市联社保卫部门初审。
        3、市联社保卫部门同意后,上报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公安部门不予验收。
        (二)对改建、维修改造的营业网点,需要临时迁移营业办公场所的,必须向当地银监局申请。
        (三)工程竣工后,申请市联社保卫部门进行初检,然后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主要安全部位设置和要求
        第八条 主要安全部位设置和要求如下:
        (一)现金库房金库门应设置在营业室内,现金库房墙体一侧要紧靠守库室。中心库房要设置内外库,标准一致,外库内设置押运枪支保管柜。
        (二)值班守库室设置营业室外,紧靠现金库房,使用金属防盗门,室内设置卫生间。
        (三)营业室内设置卫生间,进入营业室通勤门要安装防尾随制式联动门。
        (四)安全防护器材、设备选用原则
        1、现金库房门、防弹玻璃、报警设备,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产品。
        2、灭火器、应急灯、防暴灯,必须是经消防部门检测合格产品。
        3、防盗门、防尾随联动门、电视监控设备,必须是经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定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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