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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9日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执行认真,检查经常,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推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酒店具体情况,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二条 负责制定酒店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认真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记录。
        第三条 组织、协助制定或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认真做好新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每季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换发证工作,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操作制度。
        第五条 定期对酒店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解决问题,特别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各种机械设备作重点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因工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和处理,同时要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按期实现。
        第七条 做好季节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按规定督促职工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发放保健食品;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八条 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协议的签定工作。
        第九条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十条 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报上月奖罚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 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配电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冷冻机房、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出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按店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酒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劳动部门规定,做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送审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认真做好基建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针对酒店的特点以及季节变化情况,对安全用电、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寒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大检查,并参加节日前的安全保卫检查。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十七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查制度、查隐患为内容,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的事故隐患发生。
        第十九条 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一般要求当天给予整改,凡事故隐患或苗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的部门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整改不及时或低于100%的则给予一定的处罚。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坠落高度基准面。
        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落到最低点fdcew.com,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着落点。
        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心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
        1、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单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审批手续和要求
        在登高作业前,必须按分级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高处作业前必须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分级管理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业。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审批范围和权限
        1、登高在石棉瓦、纤维板瓦、玻璃钢瓦、油毛毡屋或棚以及长期被酸雾腐蚀和年久失修的房屋,登高二人以上(含二人),或登高 5m以上(含5m)必须经店领导批准。
        2、登高一人在5m以下,由工程部领导批准。
        3、电工登高一人在5m以上,由电工主管批准;夜间登高,由酒店夜间经理批准。
        4、审批者必须对安全负责,应深入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指挥或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应互相配合协调,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5、登高作业审批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式二份, 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留底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不准进行作业:
        1、作业人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症、严重贫血、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缺伸张僵直及视力低差(近视600度)等禁忌症者;
        2、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审批表的;
        3、露天遇雨、雷电、大雾、严重冰冻、下雪和6级大风的天气;
        4、没带安全帽,没系安全带和无人在场监护的;
        5、脚手架、梯子、跳板等登高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穿皮鞋、塑料底鞋、拖鞋及携带笨重工具的;
        7、平台没有固定防护栏,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
        8、临时性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通道跳板没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的;
        9、石棉瓦、纤维瓦、油毛毡、玻璃钢瓦长期被酸雾腐蚀、年久失修等屋面,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0、高处作业周围的电源线没有绝缘遮拦;被登高的大型机械设备、行车等没有切断电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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