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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22日

一、基本知识:
        1、什么叫安全?
        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风险)的伤害叫安全。
        2、什么叫隐患?
        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的危险因素叫隐患。
        3、什么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就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什么叫事故?  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叫事故。
        5、什么叫责任事故?  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失误造成的事故叫责任事故。
        6、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8、安全上有两个责任主体:
        ①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幼儿园、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并承担领导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上的领导、监督管理职责:
        1、县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①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及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B市(地、州)、县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检查。
        ②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③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④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A市(地、州)、县乡(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由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B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与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C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D对本地区存在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⑤县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⑥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县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的职责:
        安监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①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②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③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④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⑤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挡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治、消除,防止事故发生。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3、县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局)的职能:
        各主管局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管理,专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下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三同时”
        ④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⑤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上的职责:
        ①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②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③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上一级安监局;
        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暂停作业;
        ⑤按规定接受县乡级安监局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⑥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⑦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5、工会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
        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八项权利)对安全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主要职责是:
        ①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②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③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坚决建议或要求纠正;
        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
        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②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③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三、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既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主体的责任,也要对安全生产监管单位的监管主体是否尽职尽责进行追究。
        1、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岗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等相关法规、条令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特大火灾事故;
        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3、对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①要有过错,即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是否有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过错行为;
        ②要有后果,即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要有因果关系;
        ③要实事求是,定性要准确,要依法处置;
        ④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定性。
        A失误:
        由于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全面,不正确,使得执行不严格,考虑问题不周到,处理问题不慎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致使工作偏差的行为。
        B失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上级指示不宣传,不传达,不贯彻,不检查或检查不力,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不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或纠正处理不力。存在失职错误的人主观上不努力,不负责任,对应当作为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但不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C渎职(玩忽职守):
        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违法管理,违章指挥,违章审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不整改或敷衍了事。存在玩忽职守错误的人知道法律法规上禁止的他偏要作为,对可能发生的后果不予理睬,有严重的侥幸冒险心理和自大狂妄、蛮横、蛮干,但与刑法上的故意行为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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