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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全监管监察的难点问题与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15日

      当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在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法规健全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监管监察的广度、深度不断延伸,成绩与效益日益为社会认同。但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水平与成效的一些难点问题仍然存在。
           
        难点问题
        一、综合监管职责的内涵不清,手段不明,缺乏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以及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属于职责调整中的主要内容。但综合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如何履行等等,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综合监管的职责很难运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很难发挥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联合检查过于原则,机制不立,难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联合检查。除非特殊情况,自行组织也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发挥联合查处的优势。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联合检查的这一原则由于缺乏必要的牵头部门,安监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缺乏必要的手段,又与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级,甚至有些安全监管部门属于垂直管理,因此联合检查很难实现。各自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检查的信息共享机制也未形成,各自为战,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和消除。
        三、有些行政处罚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手段和程序,没法发挥其警戒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中,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停停产停业是一种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相当严厉的行政处罚。但实施这种行政处罚,怎样实施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停停产停业,如何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违背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又有什么样的处罚等等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安监部门没法操作,设立这种行政处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一、结合各地安全监管监察的实践经验,制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借鉴三定方案的精神,明确综合监管的具体职责内容、承当综合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建立规章制度、办事程序、责任分配与追究办法等等,让综合监管这一迫切需要加强的职责真正强化起来落实下去。
        二、建立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构建安全执法联动平台。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联动机制,联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联动机制,确立联合检查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构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平台,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查处情况等网上共享,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种类,完善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出台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科学界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明确关闭的操作步骤,增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素质和监督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一门综合科学,它涵盖管理学、法学、安全工程等多门学科。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少、责任重,原有基础不高,集中学习的机会很少,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不多,直接影响着监管监察的成效。综合监管、联合检查、守法执法的各个环节,无一不需要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单靠这些人员的自学是很难实现的,它需要国家建立强制性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监管检查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术,增强他们的执法检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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