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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察的重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17日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抓住监察重点,提高监察效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监察前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了解
        作为监察人员不可能对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都全面掌握,这就需要在监察前针对企业特点做好事前准备。一是准备好技术资料。如: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等,这些资料也可带到监察现场备用。二是了解监察对象基本情况。通过向主管部门调查、上网查询、向有经验的同志请教等方式获得企业的基本情况,知道企业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大致有哪些危险化学品,数量大小。三是对涉及的化学品和设备进行分析。针对企业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查阅其使用、储存安全要求。对于生产企业其涉及到的品种可先从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着手,进行推算,逐一对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中间体的性质进行分析。另外可根据生产工艺,判断所需要使用的设备、设施和化学品,如生产工艺需要高压的,企业一定有压力容器,需要高温的有锅炉和热媒,需要低温的有空压机和制冷剂(氟里昂、液氨),初步做到心中有底。
        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监察
        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其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的程度,决定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的概率。在检查企业软件资料时,应着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进行认真检查。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的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和安全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因此,安全教育培训监察可以通过五个方面内容进行:
        一是企业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有无安全资格证;
        二是是否建立新进人员的三级教育档案;
        三是有无建立在岗职工的四新教育和转岗、复岗教育档案;
        四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五是外包公司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三、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的监察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事故多发、易发单位,其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否正常运作应是监察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事故应急救援方面都有明确要求。在监察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时,首先查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方案,以及预案和方案的针对性;其次检查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签订救护协议;第三检查在生产现场、仓库等危险场所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有无维护保养记录,是否能正常使用。
        四、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察
        一是加强对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许多易燃易爆场所,在这类场所中违章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如某厂安排工人在对装过硫酸的废空罐进行切割作业时,没有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作业人员不知罐内存在稀硫酸与铁罐反应生成的氢气与空气的混和气体,盲目动火,发生爆炸,两名焊工当场死亡。在监察中,对现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等危险作业一定要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有无审批手续,相关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于使用乙炔、氧气压缩气瓶进行动火作业的,监察乙炔气瓶是否安装有回火防止器,气瓶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于禁止烟火的场所,监察现场是否有烟头或存在违章吸烟现象。
        二是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监察。危险化学品单位大多使用酸碱等腐蚀性化学品,其生产现场的安全设备、设施容易受到酸碱的腐蚀,而失去应有的作用。要加强这类环境中的电气线路的防护套管、压力表、温度表、接地线、法兰跨接、管道是否完好,以及消防设施能否正常使用等方面监察。特别要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静电防护装置的监察。由于甲苯、乙酸乙酯、甲醇、酒精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在输送过程,以及在反应设备内旋转时易积聚静电,如果使用的是没有静电导去功能的塑料管或设备的导电性能不佳,极易产生爆炸。在监察时,需加强对输送管道导电性能、管道法兰跨接、静电接地装置可靠性的监察。
        三是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察。在许多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在物品摆放杂乱、堆放可燃杂物、缺少警示标志、出口阻塞等安全隐患。监察时应依据《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检查是否有仓库物品出入记录以及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室内通道宽度、物品的墙距、垛距、顶距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温湿度计,是否配备适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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