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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要除“四不”行为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安全监察是排除煤矿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然而,部分安监员“四不”行为的存在,严重降低了安全临察效能,必须坚决予以剔除。

一是不愿监察。把安全监察仅仅作为“混饭吃”的手段,不求认真负责,只求“能混就行”,作风疲疲沓沓,得过且过,滥竽充数,看不到安全监察的经济、政治、社会效应,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不愿发挥职能。二是不敢监察。从狭隘的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出发,不敢对隐患说“不”,不敢对责任人铁面、铁心、铁手腕,害怕打击报复,整日唯唯诺诺,对隐患视而不见,不敢发挥职能。三是不能监察。看不到监察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发展性,不学习、不钻研、不进步,专业素质低下,对隐患不是查不出,就是没办法,难以适应工作需求,不能发挥职能。四是不公正执法。查出隐患后,接受监察对象的请吃,索取贿赂。结果,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该停产的没停产,该整顿的没整顿,“你好我好大家好”,亵渎职责,纵容歪风邪气,害人害己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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