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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亮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正身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5日

当我们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原安法)的时候,意外发现了一个隐藏的亮点,也就是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位及相关要求,如安法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此为安法全文中第二次提及“责任”二字,与第三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互相响应。安法以此通过若干条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五条关于主要全面负责、第六条从业人员就当依法履行义务、第十条第二款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三条委托提供服务仍由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正如工人日报所言:新安全生产法:大书特书“责任”二字。

  本文对各类主体涉及违法、不作为等责任追究不予赘述,重点阐述为什么笔者把责任制作为安全生产法修订隐藏的亮点。

  从法言法语引用角度看,原安法在第四条引用过类似描述,但其描述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而原安法在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中第一次提出“责任制”,尽管是一字之差,但实际上导致了在执行中存在了对此认知的误区,很多地区、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把责任制放在企业规章制度之下,作业一项规章制度;而更为麻烦的事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究竟有何区别在实践中莫衷一是;安法则避免了此类情况,明确将责任制与规章制度分开。

  从谋篇布局看及行文看,根据中文特殊的文化语境,安法第四条及以后若干条中,均明确将责任制放在比规章制度更高的层级,同时也规定了责任制应当包括的内容,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等等,可见安法落实责任之迫切。

  此次修订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安法“责任制”的设定既符合管理学原理,又亮明正身,同时提升了责任制层级,更为关键的是避免了法言法语概念及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状态,不失为本次修订“隐藏”之亮点,相信各类百科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定义需要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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