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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变化看新安法的进步

作者:三言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2014版《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第十三号主席令正式颁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出彩点多,“亮点”高清,需要我们不断加深学习和领会。通过这两天的浅显粗学,笔者最先感受到的就是新安法的数字变化。

  一是新安法的体量变大。此次修订涉及条款多达70余条,法律条文也从原七章共97条充实丰富至七章共114条。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要求更严。一方面表现为对必须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类型增加了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单位两种类型,另一方面表现为对除必须设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的要求从原从业人员超三百人降至超一百人。

  三是取消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置查封、扣押物的处理时限规定,即删除了“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表述。

  四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的罚款数额大幅提升。这一点贯穿于整个“法律责任”一章,其中尤其是事故罚款的数额变化更大也更直观,对比国务院第493号条例和新安法很容易得出结论,新安法正式施行这后,举凡发生事故,罚款的“起步价”将从原来的十万元直接跃升至二十万元,“封顶价”更是从原来的五百万元翻番至二千万元。变化了的数字赋予了新安法更加坚韧的铁的制度性,也极大增加了新安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数字的变化只是一个表象,从中,笔者更为深切地感到到这些变化所传递出的新安法在法理念、监管方式及责任体系认识升华、思路转变和举措加强。

  一则,数字变化反映了新安法法理念的升华。亦即“以人为本”被确立为新安法的理念,每一个数字的变化无不体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红线”思想。

  二则,数字变化反映出安全生产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罚并重,以及以加大违法成本为“重拳”推动责任落实的监管思路和方式。一方面,要通过强化事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标准,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强化事故预防和控制;另一方面,要通过重拳打击,重典治乱,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避免“一起事故在制造人的悲剧同时,消灭一家企业”的恶果发生。

  再一个,数字变化也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以来尤其是近十余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认识加深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监管监察人员、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等,都处于一个共同的大系统之中,只有密切配合才能确保安全系统的运行顺畅,任何一个环节的卡塞,都有可能导致安全系统纰漏,诱发严重问题。为此,新安法无论是从权利义务规定方面,还是在罚责设定方面,对各方都作出了详尽而又严厉的规定,为促进各方履职尽责奠定了强硬的法律制度基础。

  要而言之,数字变化是新安法给笔者最为直观的感受之一,也使笔者深切而具体地感受到新安法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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