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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出台,安全摆位与落实实现了有法可依

作者:吴杨云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其亮点之多,让人感到可喜可贺。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定位、定责、赋权,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终于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了法律保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但是如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把安全责任、安全管理融入到企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从而保证安全生产。从过去乃至现在,我们仍然是说的多,做的少。如何对安全生产进行科学定位,让安全作为企业在规划、设计、产品质量和效益一个重要因素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管理,则是我们一直在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新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七项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这七项规定不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更是新安法赋予他们的权限,谁要是阻挠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谁就是在犯法,在做违法违规之事。

  在权利保障方面,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这些都是新安法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定位和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赋予的权利和法律保障。

  要履行这些法定职责,把安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关键是我们要在新安法正式实施之前,要加强新安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要积极学习新安法的法律条款,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陷,制订出贯彻落实新安法的实施计划,报请领导批准。

  企业领导层和决策层更要积极学习新安法的规定,着力解决本单位对安全的摆位问题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问题,要在企业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决策之前,认真听取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意见,把安全融入企业发展规划、设备引进、人员招聘、企业改扩建计划当中,使安全管理处在企业的首位和中心。完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赋予他们更多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切实落实安全投入计划制度规定,加大安全物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整改工作,把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使安全管理成为企业管理正常运行的生命线。

  安全管理在企业中处于何种位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这是决定企业能否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新安法的修改与实施,使安全摆位和落实有了法律保障。

  让我们站在新的起点上,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责任感,宣传和落实新安法的各项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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