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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职责更加明确

作者:孙锡云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2014年8月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笔者认真阅读了修正案的全文,读后笔认为修必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职责更加明确,更加细化。

  企业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细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机构的设置与配备靠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企业安全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更加严格,内容更加明确细化。如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对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而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就应当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再如:新法还增加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

  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的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保障,因此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安全生产法首次将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写入法律,也使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职责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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