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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作者:采小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安法”) 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新安法突出强调了监督检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可以说为以后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方向和具体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曾几何时,对如何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煞费脑筋,到底要检查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到底要检查多少家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到底要检查几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六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同时规定,制定的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可以说,安监总局的出台的这两个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上文提到的问题,提高了执法检查效能。

  实际工作中,由于总局的两部规定的层次和效力都比较低,安监部门的计划执法并不被有关部门、社会大众。社会上存在这样的一种观点,安监部门必须对所有的企业进行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做不到就是失职。试问,依靠目前的力量和装备,安监部门能做得到吗?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必须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粉尘、职业健康等行业、领域,集中主要力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别化监管,且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视同仁。面对安全监管的形势和任务,以及社会对安监部门的期待,新安法的及时出台,从根本上消除了“非议”,第五十九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将安监部门计划执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上。

  新安法已经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必须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好我们的职责,为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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