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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宣传与确权应同步

作者:胡苏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为了落实“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相关条款内容做了重大调整。 按照新安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都是依据新安法依法行政的执法部门。

  因此,对新安法的宣贯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责无旁贷,这不但是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新安法依法行政做好舆论准备;同时,也是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业务准备。

  新安法作为统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其最基本的积极意义和作用在于,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内用“一部法律管全部、管到底”。所以,调整、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新安法依法行政的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新安法有调整、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权的思路,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调整、明确管辖权,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新安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那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行政,在新安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目前尚未定论。因为以上的原因,目前对新安法的宣贯落实,好像仍然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唱独角戏。

  因此,要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新安法依法行政,宣传与确权应同步进行。否则,“神马都是浮云。”正如权威人士所说:“行政管辖权作为行政程序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这也与“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古训相合,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新安法依法行政的行政管辖权,就是给“其位”,这样才能让其“谋其政”。这可能只是宣贯落实新安法的一个细节,不过我们可不能忘记“细节决定成败”。

  建议国务院法制部门尽快出台与新安法配套的相关法规,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新安法依法行政的行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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