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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国家应当给予奖励,通过彰显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械、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显著提高的,都应当给予奖励。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
        三、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受奖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从1999 年1 月开始,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颁发安全科技奖。2007 年10 月国家安监总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颁布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管理规则》,明确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成果奖励范围:(1)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2)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3)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作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4)软件学类: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5)重大工程安全类: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实施和运行安全的科技项目。成果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组织单位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对相关人员提职、晋级奖励等方式。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共同采用。除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外,安全生产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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