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十八条的修改,与原法相比增加了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的内容,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使用的范围,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到位。
        【释义】
        一、本法第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从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防灾抗灾能力下降,是事故多发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个别民营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要钱不人工人的命,不顾工人死活,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甚至于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隐患严重,导致事故发生。为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资金保证义务的承担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例如,对于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非公司制的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个人投资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等,就要由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保证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对于本条来说,主要是对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四、矿山等安全生产安全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保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本条通过授权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按照2012年2 月24 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规定,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规定的范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