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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
  一、关于监督检验的概念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应明确规定。
  二、关于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单位
  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应当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有关规定见第三章。
  三、关于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监督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
  (二)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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