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一)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检测的安全工作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保证设备安全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国外的经验,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防止事故,必须对特种设备的主要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并由专门机构对这些环节统一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这类设备的监督管理,虽然世界各国在体制、方式和范围上有所区别,但在原则、性质和做法上基本一致。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总结,并借鉴国外经验,我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制度。
本法将特种设备的经营纳入监管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独立进行的销售、出租活动越来越发达,也影响到特种设备的安全。另外,将进出口作为经营活动的范畴,是由于经营活动变化较大,而且不像生产、使用等环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故没有对特种设备经营活动设定行政许可,经营者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即可。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是体现依法行政,规范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法定职权;二是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二、特种设备定义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设备的总称。除具备“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较大危险性”这两个基本特征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八类设备外,本条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特种设备调整范围不仅限于通常所讲的“八类设备”,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设备,也应视为特种设备。
另本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不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在本法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了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三、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适用于本法的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8类特种设备。本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品种范围,是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规范国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
(一)特种设备目录的确定
1.根据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输送水和口径较小的压力管道等。
2.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我国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的设备;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对实施贸易技术壁垒需要公开和明确的需要。
3.遵循社会共识原则,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过程中,就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广泛听取了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目录的特种设备均是已基本形成共识的。根据本法,重新制定目录,也要遵循此原则,还要考虑随着社会生活安全的需求和变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新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二)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实施。在上报国务院的特种设备目录时,是根据本法明确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种设备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列出特种设备的种类(包括压力管道元件)的相应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