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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必须予以报废。
  (一)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可包括下列情况:
  1.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指的是:
  1..改造、维修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2.其他情形;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必须予以报废
  因设备材料、结构及其使用的影响,设备在使用一个时期后,会失去其原有的安全性能,而改造、修理无法解决内在的安全性能,满足不了安全使用要求,所以在一些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也对特种设备规定了报废条件,达到条件应当予以判废。如气瓶规定15年报废,目前正在制定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标准,也规定了报废的条件。目前,一些不允许运行的特种设备,有的使用单位还仍然运行,有的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运行,这都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三、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最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也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或受委托的管理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其履行报废的义务。
  四、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必须对报废特种设备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等,使其不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
  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五、关于达到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有的是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做出的,有的是由设计单位做出的,有的是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做出的。但这个年限数值只是理论数据,是在规定使用工况和环境下的一个期限值,并非设备强制的报废年限。因此,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根据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或检验,在经过专业机构检验或安全评估,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做出是否允许继续运行或使用的结论。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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