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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03日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配备、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及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见本条所列的三种。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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