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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03日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非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未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其中,未按照本法规定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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