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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
  一、关于设计文件鉴定。
  (一)基本概念
  设计文件鉴定是指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核准的专门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
  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产品范围
  在本法中将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纳入设计文件鉴定。锅炉、气瓶、氧舱为定型产品,批量生产,设计量不大;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数量较少,但设计工况复杂,需要丰富的经验才能保证质量。把这些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核集中在一些技术业务素质高的单位,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本法所规定的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并且具有相应设计文件审查人员,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希望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应提出申请,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其同意后向全国公布。
  (四)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
  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明确。如,气瓶的设计审查规定内容如下:
  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专业技术机构审查,方可投入制造。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3)设计计算书。4)设计说明书。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改变气瓶瓶体材料、设计厚度、瓶体主体结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经过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气瓶制造标准应当对气瓶的使用寿命作出规定。
  二、关于型式试验
  (一)基本概念。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材料的型式试验是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二)型式试验范围。
  型式试验具体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的制造工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决定了其产品安全性能。由于特种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性能,因此明确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在首次制造某种型号或牌号的材料时要进行型式试验,对制造单位制造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材料的能力进行验证。制造单位只有通过型式试验合格,方可进行材料制造,以此确保特种设备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机构。
  本法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型式试验承担。这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格,并且具有相应实验设施和人员,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希望从事型式试验的机构,应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其核准后向全国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化为原则,确定型式试验机构。
  (四)型式试验的范围、项目、合格标准、程序等。
  型式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试验,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者或其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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