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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义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和技术文件。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产品出厂的要求,包括设备本身的质量、配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和产品合格证明(包括产品数据表)和质量证明文件一致,以及按照要求完成的各种检测、检验,随附的出厂技术资料和技术文件应当齐全,铭牌与各种标志符合要求。所附的出厂资料和技术文件并且应当为出厂的原件,对于批量出厂的产品,所附的出厂资料和文件如果是原件的复印件,则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公章。销售的特种设备如果是已经使用过的二手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安全技术规范中允许变更的条件,随附的资料和文件也必须符合变更要求的随附资料和文件(包括所要求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二手设备不能进行销售。
  二是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从安全出发要求能够查清销售环节情况的,主要包括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检查验收记录包括何时何地从那儿购进、对设备的本体和随附资料和文件的检查情况及其等结论,并且经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销售记录包括何时销售给那个单位,设备本体质量、安全保护装置和部件的检查情况,以及接受随附资料和文件的情况,销售人员和接货人员的签字认可验收手续等。
  三是对销售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无论是新出厂的或者二手设备,都需要是取得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新出厂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经过监督检验的应当经过监督检验,并有监督检验证书。二手设备除附有出厂时的监督检验证明外,还应当附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节能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不得制造,也不能进行销售;二手设备按照规定,能效测试不符合要求的,也不能进行销售。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除功能的处理,也不能再进行返修、翻修进行更新进行销售,更不能伪造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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