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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1日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的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三种:(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二)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三)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的。部件也包括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型式试验是否已经进行,一般以型式试验报告为准。
  (二)对制造单位的处罚由制造行为发生地的各级质监部门进行。
  (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1.全国范围内新研制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2.全国范围内首次用于特种设备制造的新材料;3.新建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产品、部件;4.制造单位制造的新产品、新部件;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需要定期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部件。
  三、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一方面要求应当尽快改正,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时间,具体的期限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不超过30日。
  (二)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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