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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1日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调查组工作原则与核心任务的规定。
  第一,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主体有别于其他等级事故的调查主体。做出这种规定,一方面,是考虑事故规模很大时,调查事故、人员处理等涉及面较大,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进行才能充分体现权威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则是兼顾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协调。
  第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关于各级质检部门的“三定”规定中均明确规定,各级质检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部门,拥有管理和技术资源,由质检部门组织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有利于调查的准确性,只有全面掌握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信息,才能系统、严谨地调查事故,准确分析事故原因;有利于事故的预防性,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确定事故原因便于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并直接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有利于调查的权威性,质检部门为组织起草法规、规范与标准,开展技术研究、试验、检验检测,与行业所有权威专家长年保持密切联系,只有组织行业权威专家科学、严谨开展调查,才能得到权威结论。另外,其他专项安全监管工作,如公安消防、道路与铁路交通、供电系统等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都是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有关部门参与进行。事故调查工作涉及到公正公开、职工权益保护和责任认定等诸多事项,一个部门难以完成上述任务。请相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利于科学、客观、准确、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参加。
  第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样规定是根据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现状做出的,便于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也便于操作和实施。
  第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具体承担。成立事故调查组,是调查工作程序合法的法定要件。目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职责等做出具体规定。
  本条第五款是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原则或行为准则,以及核心或目标任务进行的规定。这是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增加的内容,这项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依法”、“独立”是事故调查结果获得公正性、权威性的根本保障,只有依法才有公信,只有独立才有公正,只有公开才有公正,只有公正才有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事故调查依法、独立、公正,不仅需要事故调查组和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做出积极努力,同时也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全社会乃至每个公民,以积极、理性的行动,为事故调查依法、独立、公正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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