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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1日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规定。
  对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条是增加内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往往需要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单位或部门协同实施。2004年4月15日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发生氯气泄漏后,不仅由于救援人员处置不当引起压力容器爆炸,之后实施的方圆2公里范围内15万居民的转移,如果没有政府指挥下多部门参与协作,事故的后果将更为严重。因此,掌握事故信息的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要,妥善处置,组织及时救援,才能有效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
  另外,大家也会注意到第七十条对事故发生单位是要求“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而本条对接到事故报告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是“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一个是要求直接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一个是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这一方面进一步体现了企业预案、部门预案与政府预案的差异,即企业预案中的措施更加直接、更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部门预案更加注重应急响应及做好政府应急管理的参谋角色,而政府预案更加侧重应急处置中救援指挥与协调作用上。接到事故报告的政府往往需要经历一个判断过程,再决策由哪级政府,启动哪项针对性预案,进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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