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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03日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依法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见本条所述三种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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