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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3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发 文 号:冀安委〔2010〕11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规范,加强安全准入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服务,持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行业(系统)内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一岗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与分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要建立安全生产述职制度,下一级政府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应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攻关和购置行政执法监察装备等方面的支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的落实。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督促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把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严格履行和兑现承诺内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支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为经济建设和安全发展提供保障。支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高危行业执法监察力度,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调查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及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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