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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3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发 文 号:冀安委〔2010〕11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09-13

  (九)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省级重大事故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监狱、劳动教养所、戒毒场所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在系统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编制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拨付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奖励资金。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

  2.负责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人才招聘会和其他劳动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组织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工伤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4.负责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采矿行为,取缔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2.负责矿山企业闭坑工作的审查批准。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5.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督促相关设区市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矿山,依法查处超层越界、私挖乱采行为。

  (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根据职责规定,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3.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乡规划,组织或参与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方面的审查。

  2.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核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包括公园)及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5.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建筑拆除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道路交通、水路运输、港口、地方铁路、城市客运、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航标、航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内河水路、港口、机场和地方铁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港口和地方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对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监督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警示标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6.负责内河船舶和水运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参与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组织协调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8.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七)水利部门职责:

  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及内河(湖)水域及岸线的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江河(湖泊)提防、水闸、渠道以及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安全监控监管。

  2.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安全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水灾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的实施。

  4.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负责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6.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7.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8.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9.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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