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湖里区“8·12”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湖里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5日

2022年8月12日10时55分许,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鹭城巴士集团)所属驾驶员齐某某(身份证号:23020xxxxxxxx32118),驾驶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仙岳路台湾街路口处直行通过时,该车右前侧撞倒路口西南侧交通信号灯杆,致路人黄某某(身份证号:35032xxxxxxxx67331)、公交车内乘车人蔡某某、赖某某受伤。黄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2022年8月12日14时许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厦湖府〔2008〕61号)及(厦湖府〔2022〕79号)批复书精神,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黄木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副大队长李焕春、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邓辉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湖里公安分局、区工信局、江头街道等单位人员任组员,成立了“8•12”交通亡人事故调查组(厦湖安办〔2022〕38号),依法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询问涉案人员、查阅调取资料,已调查终结。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齐某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20xxxxxxxx32118,驾驶证档案编号:350xxxxxx783,初次领证时间:1996年6月17日,准驾车型:A1A2E,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22年6月至长期。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五秀四里3号xx室,为鹭城巴士集团第一码头车队驾驶员,事发时驾驶闽D09958D大型普通客车,联系电话:153xxxxx003。

2.黄某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5032xxxxxxxx67331,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国里29号xx室,系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送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许死亡。家属(陈某某)联系电话:153xxxxx901。

3.蔡某某,女,1952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5020xxxxxxxx53027,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里202号xx室,系闽D09958D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83xxxxx679。

4.赖某某,女,1966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5262xxxxxxxx51689,户籍地址:福建省上杭县官庄畲族乡回龙村岸岭xx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后埔社261号xx室,系闽D09958D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58xxxxx903。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金旅XML6105JEVDC0C1,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栋13楼,检验合格证至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单号:AXIMC27CTPB001945Z(保险期限自2022年4月16日00:00起至2023年4月15日24:00时止)。

2.无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商标:台邦牌,产品型号:TB313QZ,产品颜色:酷炫黑,车架编号:166021728600431,电机编号:TBL.M1817600799,系黄某某所有,未投保。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2022〕痕鉴(痕)字第439号)证明:(一)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灯光系统未见影响灯光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痕迹,事故时受检车辆灯光安全状态符合要求。(二)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未见影响转向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痕迹和异常磨损痕迹,事故时受检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三)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统未见影响制动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痕迹和异常磨损痕迹,事故时受检车辆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2.《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2022〕痕鉴(速)字第230号)证明: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4km/h。

3.《福建美亚柏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美亚〔2022〕数鉴字第1890号)证明: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车速、档位、油门、制动、驱动电机转速、驱动电机转矩等的相关信息和工作状态均正常。

(四)事发道路情况

1.现场道路为仙岳路台湾街路口,该路口系平面交叉十字型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仙岳路系东西走向城市道路,东往金尚路,西往嘉禾路,临近台湾街路口为双向十车道通行,道路中心设有绿化隔离花坛,仙岳路西往东方向临近台湾街路口设置主道和辅道、第一直行车道、第二直行车道、第三直行车道,辅道机动车道宽度为5.05米,由北往南设置直行车道、向右转弯车道,仙岳路自嘉禾路至台湾街路段未设置限速标志,路面施划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台湾街系南北走向城市道路,南往吕岭路,北与仙岳路相接,双向四车道通行,道路中心设有金属隔离护栏,路面施划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事故发生为白天,视线良好。

2.《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方案查询签收单》证明:事故发生时,仙岳路台湾街路口为五相位运行。

(五)尸检情况及伤情鉴定

1.《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编号:厦公交鉴(法病)字〔2022〕154号)证明:黄某某符合胸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肺破裂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42660xxxxxxx20188)证明:黄某某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厦门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NO:00xxx00)证明:闽D09958D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蔡某某在事故中受伤。

3.《厦门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住院号:0000xxxxx4001)证明:闽D09958D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赖 、某某在事故中受伤。

(六)事故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情况

1.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40985,法人代表为林生能,为厦门公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现有员工3206人、各类运营车辆1569台,主要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务等,营业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26号滨南公交综合楼4楼。

2.黄某某,男,50岁,身份证号:35022xxxxxxxx25537,鹭城巴士集团副总经理,主要分管安全生产、综治及工会等工作。

3.梁某某,男,51岁,身份证号:35022xxxxxxxx12538,鹭城巴士集团总经理,主要分管行政管理、安全生产运营等工作。

4.吴某某,男,48岁,身份证号:35020xxxxxxxx91013,鹭城巴士集团第一码头车队车队长,主要负责统筹安排车队工作、车辆调度等工作。

(七)涉事公司及个人相互关系

齐某某于2012年2月1日入职鹭城巴士集团,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齐某某,驾驶证档案编号:3502xxxx4783,初次领证时间:1996年6月17日,在鹭城巴士集团从事驾驶城市公交运输工作,负责25路厦港公交场站至江头后埔二路站。

(八)事故当事人酒精测试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湖里大队民警现场对当事人齐某某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2日10时55分许,鹭城巴士集团所属驾驶员齐某某,驾驶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仙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仙岳路台湾街路口处遇绿灯直行通过时,因与前车跟车距离太近(小于2米),前车采取制动措施,而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致前后两车临近时向右打方向避让,该大型普通客车右前侧碰撞路口西南侧交通信号灯杆,交通信号灯杆倒地时碰撞到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往西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路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内乘车人蔡某某、赖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和公安交通设施损坏的后果。黄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2022年8月12日14时许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送伤者黄某某、蔡某某、赖某某至厦门中医院进行救治,当日14时许黄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湖里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区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初步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死亡1人、受轻伤2人,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24万元(含事故善后赔偿190.24万元,其中死者177万元,其余伤者13.24万元)。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于2022年8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对齐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事故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齐某某,驾驶鹭城巴士集团闽D09958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且事发时车辆速度达到34公里/小时,违反《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21年12月修订)第三章4.4节车辆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定时限速和区域限速运行,交叉路口、道路繁华、人车混行路段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的规定,违章驾驶车辆撞倒路灯杆并因灯杆碰撞路人黄某某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鹭城巴士集团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力,针对6月份公司刚刚发生的亡人事故原因分析不彻底、事故教训查找不深入、风险隐患辨识不全面;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应急避险演练不到位,应急演练后分析评估不到位;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对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应急避险演练不到位、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齐某某,事发时违反《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三章4.4节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梁某某,作为鹭城巴士集团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抓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不强,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抓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足,对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不到位,发生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黄某某,作为鹭城巴士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是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在不足,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抓驾驶人员道路行车事故应急避险演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吴某某,作为鹭城巴士集团第一码头车队车队长,负责车队工作统筹安排,对本车队车辆驾驶人员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关注不够,抓车队安全生产工作末端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鹭城巴士集团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处理。

(五)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力,针对本次事故前公司刚刚发生的亡人事故原因分析不彻底、事故教训查找不深入、风险隐患辨识不全面;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应急避险演练不到位,应急演练后分析评估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深刻检讨反思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依托厦门公交集团、交通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安全理念,压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制度,细化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操作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安全为上,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二)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城市汽、电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等工种开展扎实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我安全风险意识和安全应急技能,从严从细从实做好重点岗位人员的岗前教育和资质考核。

(三)厦门鹭城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保障力度,做好各类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真正采取硬措施硬手段,消除老大难问题,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厦门公交集团要更好发挥安全监管作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生产体检,并加强对业务末端的安全生产跟踪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讲评和奖惩。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