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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闽清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5月17日16时35分许,闽清县202省道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2014年5月21日,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成立福州市闽清县“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监察局、交通委、交巡警支队、总工会、闽清县政府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林万震任组长,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施锋任副组长。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并聘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出具了专家意见,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鄢庆丰,闽DNU16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35岁,家住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61号,2008年3月18日在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准驾车型为C1,2014年3月6日换证,有效期为201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8日。

黄祥院,无牌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58岁,家住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湖头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车辆情况

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闽DNU163号,机动车所有人为鄢庆步,核载5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时实载3人,车辆行驶速度不低于74km/h。

轻便摩托车,无号牌,机动车所有人为黄祥院,核载1人,车辆无保险。事发时,实载3人,车辆行驶速度约为34km/h。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02省道354km交叉路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五丰桥方向,西往三溪乡方向,南往湖头村泰山堂方向,北往湖头街方向,交叉路口的南侧路边有房屋,双向两车道,设计时速60km/h。道路中间施划黄色虚线,两侧施划白色机非分离线,机动车道宽700cm,两侧非机动车道宽220cm。事故现场迤东7700cm道路北侧设置“十”字路口标志,现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路口处均设置减速带。事发时路面潮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鄢庆丰驾驶闽DNU16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从坂东往永泰方向行驶,黄祥院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自泰山堂往202省道的路上行驶。

16时35分许,黄祥院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自泰山堂往202省道的道路上行驶至202省道十字路口时,其前轮越过202省道的道路中心线,在202省道靠湖头街一侧的右侧车道上,其右侧前部与在该车道内直行的闽DNU16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前左部发生了侧正面相撞。两车发生碰撞后,小型普通客车继续沿202省道右侧车道上往永泰方向运动,静止时仍处于右侧车道路面上,摩托车产生逆时针转体且右倒地后向永泰方向的路左滑移,静止时处于路左的路肩上,且车头朝坂东方向。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坂东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处置,闽清县公安局立即启动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闽清县委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施救。福州市安监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领导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查勘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鄢庆丰雨天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超速行驶,遇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黄祥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法超载2人,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二)间接原因

1、闽清县道安办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3〕456号)和《福州市道安办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榕道安办〔2013〕148号)要求不力,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工作不到位,摸排上报的无牌无证摩托车数量较少,对坂东镇未上报无牌无证摩托车台账失管失察。

2、坂东镇政府贯彻落实省、市、县三级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力,未将无牌无证摩托车台账上报县道安办备案,未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整治不力。

3、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贯彻落实省、市、县、镇四级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力,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部署,督促所辖村居认真摸排无牌无证摩托车,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整治不力。

4、坂东镇湖头村村委会贯彻落实省、市、县、镇四级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力,未有效落实无牌无证摩托车入户摸排、摸底普查工作,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不彻底,整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闽清县“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黄祥院,无牌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鄢庆丰,闽DNU16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张冠琦,中共党员,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综合中队副中队长,负责闽清县道安办日常经办工作。未认真组织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工作,对坂东镇未上报无牌无证摩托车台账的问题未提出纠正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林潇,坂东镇党政办科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业资料、隐患排查等工作。具体组织村(居)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工作,未将排查情况上报县道安办,对日常排查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刘怀镜,中共预备党员,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湖头村包片民警。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督促所辖村居认真摸排无牌无证摩托车,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整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黄东,中共党员,坂东镇湖头村村委会书记。对湖头村摸排无牌无证摩托车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黄雄星,中共党员,坂东镇湖头村村委会主任。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工作不到位,未摸排到涉事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个人和单位

1、黄俊林,中共党员,坂东镇党委委员、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部署无牌无证摩托车摸底排查工作不力,未及时上报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台账。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闽清县政府通报批评。

2、黄俊清,中共党员,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副教导员,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所辖村(居)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摸底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闽清县公安局通报批评。

3、坂东镇湖头村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不到位,未摸排到涉事车辆,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整治不力。建议闽清县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未认真督促所辖村居认真摸排无牌无证摩托车,未摸排到涉事车辆,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整治不力。建议闽清县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坂东镇政府组织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不力,未将无牌无证摩托车台账上报县道安办备案,未摸排到涉事车辆。建议闽清县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6、闽清县道安办组织乡镇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不力,对坂东镇未上报无牌无证摩托车台账失管失察。建议闽清县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闽清县政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隐患,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农村道路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闽清县及坂东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尽快拆除202省道354km交叉路口南侧房屋,对坂东镇至三溪乡段补充设置限速标志、车速监控装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加大对急弯、陡坡、连续长下坡路段的治理力度,清除交叉路口视距三角形内影响视线的障碍物,按规范要求增设或修缮交通安全标志标线。

(三)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闽清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要加强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创新工作方式,抓紧开展无牌无证摩托车摸排建档工作。对于已摸排确认的无牌摩托车要贯彻落实好特殊牌证政策和特殊补贴回收政策,提高摩托车的注册登记率;要采取预约登记、开设专门通道、下乡进村等方式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方便基层群众。

(四)加大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力度。闽清县安监、发改、公安、交通、住建部门要加大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力度,将“三同时”制度列入半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验收等环节备案手续,加强联合督导检查,严厉查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五)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闽清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走村入户、贴近群众,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引导;要通过发宣传单,办宣传栏,电影下乡、文艺节目等形式开展多样化宣传,增强宣传效果;要结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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