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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北路杨桥路交叉口“4·7”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2021年4月7日20时23分,闽AQ8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白马路杨桥路交叉口与福州55A81号(黄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俞伟,男,33岁,福州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涉及单位为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份接到有关反映,该起交通事故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经初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鼓楼交警大队、区城管局、鼓楼道运分中心、鼓楼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南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期限由初步调查核实后(即2021年10月28日)起算。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企业情况

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20号世欧王庄城C-a3地块2#楼8层04办公,成立时间:2018年12月04日,法定代表人:刘军,主要负责人:刘勇,该公司持有福州市晋安运输管理所(现为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晋安分中心)备案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日;持有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榕城管委第3501127号),许可内容为工程渣土,有效期限:2019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28日。

(二)事故机动车辆情况

闽AQ8880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E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2月2日,2021年3月3日由福州市晋安区盛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该货车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载货,车辆运行线路已报备。根据《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1]车痕(C)鉴字第698号证明,闽AQ8880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均符合运行安全状态要求。

(三)事故机动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AQ888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冉启苗,男,贵州省绥阳县人,1992年1月26日出生,2021年4月1日入职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证号:52212**********51X,档案编号:5203*****100,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血液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白马路杨桥中路口,该路口为四枝交叉路口,白马路呈南北走向,杨桥路呈东西走向,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交通标识、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7日20时23分,冉启苗驾驶闽AQ888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杨桥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白马北路杨桥中路口右转时,适遇俞伟(死者)驾驶福州55A81号(黄牌)电动自行车在该货车右侧的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通行,在路口南侧的人行横道上,该货车右侧前部车体及右前轮区域与俞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车身发生碰撞,致俞伟及其电动自行车倒地后被该货车碾压,造成俞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10212020000060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对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冉启苗驾驶闽AQ8880重型自卸货车在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导致两车碰撞,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冉启苗及其驾驶的闽AQ8880重型自卸货车所在的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公司安全生产教育情况,事故发生后,该公司4月8日、5月20日的驾驶员安全学习签到表上仍有闽AQ8880车辆记录,签到驾驶员为曾东,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及主要负责人刘勇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白马北路杨桥路交叉口“4·7”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冉启苗,闽AQ8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公司安全生产教育情况,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刘勇,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詹志强,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建议由福州闽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警部门和各街镇要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力度,加强重点路段及危险路段巡查,严厉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对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中心,加强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二)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部门、各街镇以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专项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分析解剖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区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安全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车辆检验、检测和维护,严格执行日趟检制度,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要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列入重大风险进行管理,在招聘、培训期间将安全意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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