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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5·1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5日

2018年5月11日10时许,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与包河大道交口向北约200米处,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包河分局)、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以下简称交警滨湖大队)及包河区安监局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派员到场处置,公安包河分局现场将刘志予以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因交警部门现场未将本起事故直接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包河区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于5月11日下午17时59分将本起事故作为车辆伤害事故向上级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包河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5·1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包河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包河区总工会、包河区农林水务局、包河区住建局、公安包河分局、方兴社区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包河区监察委员会、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司法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11日上午7点左右,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马飞飞、李玉谦等绿化施工人员和刘志驾驶的1台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到达滨湖新区中山路与包河大道交口北段绿化工程施工现场(道路西侧绿化带),开始实施吊运、栽植、修剪等绿化作业。

当日10点左右,刘志驾驶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干完活后准备离开,行驶至滨湖新区中山路与包河大道交口向北约200米(道路西侧的待建洞庭湖路缺口)处碰撞到绿化施工作业人员李玉谦,致李玉谦当场受伤,李玉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系山东临工金利牌LG680BM轮式液压挖掘机,整车操作质量7500KG,车身颜色为黄色,车辆所有人为姚本国(男,40岁,合肥市瑶海区人)。

2.刘志,男,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驾驶人,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记分3分、当前状态正常。

(三)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滨湖新区中山路与包河大道交口向北约200米(道路西侧的待建洞庭湖路缺口)处,包河大道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主道为双向八车道,中央设有绿化隔离带。事故路段道路平直,无明显纵坡和弯道,视线良好。

2.天气情况

经查,5月11日10时左右,合肥市滨湖新区天气实况为多云转阴,气温23℃,相对湿度80%,北风2级左右。

(四)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道路管理单位。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公路的修建、养护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2.交通管理单位。交警滨湖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

(五)事故路段施工单位情况

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719986093L,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叶景辉,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绿化园林工程设计、施工与技术咨询等。事故发生时,该公司绿化施工人员正在中山路与包河大道交口北段道路西侧绿化带施工。

二、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情况

5月11日10时05分,公安包河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滨湖新区包河大道上发生铲车伤人事故,立即指令中山路派出所和交警滨湖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随后,中山路派出所和交警滨湖大队派员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合肥市120急救中心、方兴社区服务中心、包河区安监局等单位也陆续赶到现场,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合肥市滨湖医院抢救。

5月11日11时30分,事故现场救援及勘查、清理工作完成,该路段交通完全恢复。

5月11日17时50分左右,伤者李玉谦经抢救无效死亡,包河区安监局核实情况后,于当日下午17点59分将本起事故作为车辆伤害事故向合肥市安监局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李玉谦,男,72岁,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为340*********,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施工人员。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玉谦家属在5月13日签定赔偿协议,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6月11日,公安包河分局经前一阶段侦查,认为本起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刘志按交通肇事案查处,故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当日受理,并将本案交由交警滨湖大队办理。

6月22日,交警滨湖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公交(滨)认字〔2018〕第0024号},认为刘志未取得挖掘机操作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轮式液压挖掘机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该事故认定书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志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玉谦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5·1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处理建议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相关规定: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因本起事故仅造成1人死亡且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建议由交警滨湖大队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本起事故,由包河区安监局请示包河区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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