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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久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2•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5日

2021年12月3日17时左右,包河区滨湖新区方兴大道(汕头路—南淝河路)在建项目上,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安委办《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21〕265号)要求,经包河区人民政府授权,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合肥久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2•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以市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公安包河分局、义城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一名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合肥市滨湖新区方兴大道(汕头路—南淝河路)工程,长约1700米,宽度75米,主要包含上跨天津路桥一座、道路、排水、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监控土建、照明、绿化、电排等部分项工程。工程合同价12665.49万元,合同工期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2019年9月开工建设,因拆迁问题影响工期延误滞后。

2021年1月15日,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该项目施工,合同工期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

截至2021年12月3日,桥梁土体砼结构工程已完成,西段路面首层沥青摊铺碾压完成,东段首层水稳摊铺完成。其中的排水工程完成95%,灰土路床完成90%,水稳工程完成40%,路面沥青完成8%。总体工程量完成约80%。

2021年12月3日,水稳摊铺主要作业区域:方兴大道上跨天津路桥南侧辅道,由西向东桩号K0+600至K0+900的300米距离首层水稳摊铺作业,计划摊铺首层水稳碎石混合料2240吨,实际用量2261.68吨,每车每次大约装运水稳29吨。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①(后简称滨湖建投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3月16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宋德润,注册资本叁拾贰亿圆整。合肥滨湖科学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后简称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1045X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功能性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整理和熟化经营土地;环境治理、环保景观建设;旅游开发;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公共交通。(以上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滨湖科学城公司)①,成立日期2019年2月20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B区,法定代表人康怀树,注册资本叁亿圆整。2019年8月7日,滨湖建投公司对滨湖科学城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涉及相应工作、建设工程现场管理。方兴大道(汕头路—南淝河路)项目具体负责人赵静。

2.总包单位: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省路桥集团公司)②,成立于1993年1月14日,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井岗路68号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3层309室,法定代表人盛明宏。2020年7月,滨湖科学城公司与省路桥集团公司签订《滨湖新区玉龙路(珠江路—格尔木路)等5条道路2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7月20日,省路桥集团公司下发通知,将该项目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省新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简称省新源建投公司)③组织实施。项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FQWX3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功能性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程管理;工程咨询;环境治理、景观建设;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合同能源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5807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设备租赁、维修与销售;交通投资;交通科技开发、咨询;公路、市政工程试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9087057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公路、桥梁、隧道和工业与民用建筑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开发;建筑设备及材料的生产销售、租赁、交通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未取得专项审批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经理袁荣发。省新源建投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2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创园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小军,注册资本肆仟伍佰万圆整,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3.监理单位: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①(后简称省公路监理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13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七层,法定代表

人戎刚,注册资本陆仟万圆整,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

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后简称省公路监理公司合肥分公司)②,成立于2021年3月19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

新产业基地7栋九层9007室,法定代表人王勇。营业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2018年7月,省公路监理公司与滨湖建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滨湖新区方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17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WU5402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大道(沪蓉高速—包河大道)、滨湖新区方兴大道(汕头路—南淝河路)道路工程监理,签约酬金1350.26万元。2021年3月21日,省公路监理公司下发《关于对方兴大道(汕头路—南淝河路)道路工程监理工作任务的划分决定》,将方兴大道(汕头路—南淝河路)道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交由合肥分公司具体实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辉。

4.劳务分包单位:合肥久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①(后简称合肥久华公司),营业期限2016年11月24日至2046年11月23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程店村松岗组,法定代表人丁伦华,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2021年9月27日,省新源建投公司与合肥久华公司签订《滨湖新区方兴大道(汕头路—南淝河路)道路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工期90天,暂定总价87.8618万元。项目现场负责人孙成久。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时间:2021年12月3日17时0分左右。

2.事故发生地点。方兴大道与董城路交口东侧(方兴大道与规划中的天津路交口,见图1),上跨天津路桥东侧南边的P6S主桥墩南侧辅道,已碾压过的首层水稳路面上(见图2、图3、图4)。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43RG4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机械施工、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水暖安装工程;修路筑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拆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图1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图2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图1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图2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图3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图4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3.事故现场环境。

方兴大道上跨天津路桥南侧辅道区域,由西向东(桩号K0+600至K0+900)300米距离的水稳摊铺碾压作业基本完成。

天津路口东侧南边P6S主桥墩的南侧辅道,靠南边局部(南北方向大约3米、东西方向大约10多米)水稳路面可见到后期增补摊铺、碾压的痕迹(见图5)。该区域水稳路面上,靠南侧路边有1台头朝西停放的轮胎压路机(见图6)。

轮胎压路机西、东北侧、东侧附近和事故发生地点区域,铺设覆盖有土工布。事故发生地点东侧附近,有1成卷未铺完的土工布(见图7)

图5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图6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图7 事故现场照片                  图8 事故现场照片

4.轮胎压路机情况:

徐工牌XP302轮胎压路机,是久华公司2016年花费22万元购买的二手产品。该单位不能提供购买票据、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等管理档案材料,仅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显示:出厂合格证编号021014528,出厂编号4302100343,出厂日期2010年8月13日,生产单位名称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轮胎压路机头朝西停靠在地面南侧辅道,南边碾压过的水稳路面上,轮胎压路机前4后5轮胎,压实宽度度2.466米,后轮胎的中间3个轮胎见有明显较多的干结血迹(见图8)。

(四)安全管理情况

1.滨湖科学城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与总包方、监理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了总包方、监理方安全管理责任。

2.省新源建投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种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与合肥久华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等,明确了总包方与专业分包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开展了机械伤害应急演练,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但未按规定①履行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的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

3.省公路监理公司合肥分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监理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等,建立了监理日志和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全日志(巡视记录)等。但未按规定①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合肥久华公司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压路机碾压作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失察。

4.合肥久华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②,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对压路机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统一指挥④等事故隐患失察。

(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1.义城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明确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加强对滨湖湿地公园、“三合一”场所、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及危险化学品堆放点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约谈企业负责人9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①《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审查:(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2018)第3.5.3 第16摊铺机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3)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对摊铺机、压路机、运料车、车辆作业人员进行统一指挥。

2.滨湖科学城公司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突出骆岗公园、大科学装置集中区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安徽创新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运营安全;检查、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措施费的使用。2021年,开展了12项安全知识专题培训。

3.省新源建投公司启动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了2021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了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了安全管理措施。全年共开展安全用电专项检查、高处作业专项检查、深基坑专项检查和起重作业专项检查等各类安全检查80余次,排查各类隐患500多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4.省公路监理公司合肥分公司实施公司牵头领导带班制,开展承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强制性标准和措施,督促施工方全面履行安全文明生产。2021年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排查各类隐患60余条,主要体现在临时用电、基坑防护及开挖、高处作业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施工方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要求,及时消除。

5.合肥久华公司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3日,合肥久华公司进行水稳摊铺:天津路桥南侧桥下地面辅道K0+600至K0+900桩号,东西方向距离300米的首层水稳摊铺碾压作业。上午7时左右,按照合肥久华公司现场负责人孙成久的安排,单卫皇、申爱民和做杂活、小工的王尚明、刘守华(死者)等十几名摊铺作业工人,来到方兴大道与原包河大道交口东侧的方兴大道水稳摊铺作业现场,开始水稳摊铺作业前的准备工作。9时左右,开始水稳摊铺作业。16时10分左右,单卫皇操作摊铺机完成当天的摊铺作业,作业区域位于天津路口东侧P6S主桥墩南侧辅道上(南北方向3米、东西方向20米)。随后,申爱民驾驶压路机在该区域进行碾压作业,先沿辅道向东作业,再向西碾压一个来回。16时50分左右,在该作业区域东侧10米左右,王尚明在碾压过的水稳路面上铺土工布,看到距离自己西侧十几米远处的水稳路面上,刘守华手拿铁锹向东朝自己所在的位置走过来,同时发现刘守华身后距离3米左右的压路机正由西向东倒车进行碾压作业,王尚明大声呼叫提醒,但刘守华未及时反应即被压路机撞倒。随后,压路机从趴在地上的刘守华身上轧过,后在向西进行碾压作业时,再次从刘守华身上轧过,并向前方行进8米左右,此时压路机驾驶员申爱民发现有工友在连续向其呼喊示意,就立即停车并下车来到压路机后方查看情况,才发现刘守华被碾压。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申爱民立即给孙成久、丁伦华打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单卫皇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打电话向孙成久报告事故情况。当日17时左右,在事故现场附近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室的项目副经理李勋金接到丁伦华报告事故情况,与项目负责人袁荣发一起来到事发现场组织救援。17时10分左右,滨湖建投公司负责人李文兵接到袁荣发电话报告,于17时30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19时左右,丁伦华、孙成久两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21时左右,刘守华(死者)亲属拨打110、120报警,李文兵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江仲明报告事故情况,此时,距事故发生约4小时,事故相关单位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刘守华,女,65岁,汉族,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人,合肥久华公司作业人员(小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轮胎压路机驾驶员申爱民作业前疏于观察,未确认压路机周围人员情况①即倒车碾压作业,导致刘守华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合肥久华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排专人对压路机作业现场统一指挥。

①《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2.0.4  机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应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5.7.6条 开动前,压路机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人员。

2.省新源建投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按规定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的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

3.省公路监理公司合肥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合肥久华公司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压路机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合肥久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2•3”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刑事处罚人员

申爱民作业前疏于观察,未确认压路机周围人员情况即倒车碾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丁伦华,合肥久华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六)、(七)项①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十五条第一项①、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②之规定,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孙成久,合肥久华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及时排查压路机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五)、(六)项③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④规定, 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⑤,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袁荣发,省新源建投公司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及时排查压路机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建议由城乡建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⑤《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二、省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负责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60天。

部门按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王辉,省公路监理公司合肥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正确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认真审查合肥久华公司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压路机碾压作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1 ①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②规定,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合肥久华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压路机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统一指挥等事故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第二十四条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2018)第3.5.3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③规定 ,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 省新源建投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按规定取技术、管理

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的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①规定,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省公路监理公司合肥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合肥久华公司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压路机碾压作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七)项之规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对省路桥集团公司将事故项目交由省新源建投公司具体实施的行为,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另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合肥久华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施工方案和程序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规范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杜绝类似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事故再次发生。

(二)省新源建投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扎实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切实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省公路监理公司合肥分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认真落实建设工作监理制度和规定,规范配备监理人员,加强对施工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审核,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把关,真正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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