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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洪梅镇“9·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9月1日5点36分许,梁富荣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东莞市水乡大道洪梅镇赤滘口河桥由麻涌镇往道滘镇方向靠最左侧车道逆行,行至桥面位置时遇情况在车行道内停留,在此过程中,梁富荣被一重型厢式货车碰刮身体,造成梁富荣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9·1”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该辆重型厢式货车驶离现场。经查,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具有重大涉案嫌疑,于当日19时洪梅镇交警大队查获该辆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该车驾驶员郭小兵。并请求东莞市公安局痕迹人员对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痕迹检验,以及聘请广东康始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路段视频录像、卡口车辆相片等电视听资料进行分析。

2018年9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出具东公交鉴痕字(2018)42号痕迹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前保险杠右侧下部及右部、车头右侧车门下部脚踏下方、右前轮外侧面、右前轮挡泥板后主空气过滤器右侧、车身箱体右侧下方护栏前部见有新鲜刮擦痕迹,符合与人体所穿纺织物新近刮擦形成;2018年9月17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康怡司鉴中心﹝2018﹞痕鉴意字第2096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可认定粤AV8646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前部与无号牌自行车骑车人梁富荣发生过接触、碰撞。

    2018年9月18日镇交警大队提交《关于建议成立东莞市洪梅镇“9·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函》,经镇交警大队初查,结合上述鉴定结果,有关情形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东莞市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东莞市洪梅镇“9·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进行深度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东莞市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8日成立了由洪梅镇党委委员、镇武装部部长黄成近任组长,镇安监分局局长刘书格任常务副组长,镇监察室、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分局、安监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莞市洪梅镇“9·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发函邀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29号二楼250房,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4日,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3月;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160XXYBX1A,车辆识别代码:LGAX2BG8003864,发动机号码是78269642,该车于2016年3月8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交通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穗字00268731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8750507201800454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公司为:安盛天平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21061200109180002245,第三者保险限额:五十万元。事故发生时该车装载物流快递件从东莞市虎门镇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开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滘心段中北仓储园,因查获该车时已经卸货,故无法准确核查事发时该车装载情况,但无证据显示其有超载行为。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自2016年3月4日登记注册以来共有过43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全部接受处理。该车过往无事故记录。

2.无号牌自行车,车辆所有人为梁富荣,案发时该自行车没有被撞击受损。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 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郭小兵,男,1980年3月20日生,身份证号:                  ,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高营行政村高营村,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412700497272,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2010年2月8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8日,准驾车型:B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号:4116000030013069778,初次发证时间:2010年4月9日,有效期至2019年6月6日。郭小兵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条件。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两年来共有16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16次。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对郭小兵采集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没有吸食毒品;因肇事后郭小兵驾车离开现场,直到事发后约13小时才通知到案,因此无法对其事发时的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经调查,2016年3月起,郭小兵出资以贷款方式购置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后以挂靠形式将车辆登记注册在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郭小兵每年支付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1600元管理费,由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车辆的管理,郭小兵为车辆实际支配人并使用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赚取利润。

2.无号牌自行车驾驶人:梁富荣,男, 汉族,1944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为                   ,户籍地是东莞市望牛墩镇上合中下坊村二巷10号,事发时梁富荣呈蹲踞状停于车道内,并非行进中。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功能有效;驾驶室上方示廓灯部分失效,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2.因梁富荣所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在案发时并没有出现被撞击受损的情况,故无须对自行车进行技术鉴定。经现场检查,自行车链条与后轮齿轮脱落已无法骑行。(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前梁富荣骑行过程中突然往右倾侧,随后蹲踞状停在自行车旁,符合因自行车链条脱落无法行驶而蹲踞检查车辆的推测)

(四)肇事车辆是否涉嫌改装的鉴定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是否存在改装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不存在改装迹象。

(五)涉事单位情况

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340248467B,成立于2015年6月1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沈波伦,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29二楼250房,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该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取得广州市黄埔区交通管理总站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10892,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2018年9月1日东莞气温25-30℃,伴有雷阵雨天气,5时36分在东莞市水乡大道洪梅镇辖区出现降雨情况,视线一般。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水乡大道洪梅镇赤窖口河桥桥面,大桥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东往道滘镇方向,西往麻涌镇方向,南北为河面;桥面双向设六条机动车道,单向三条车道,路中及桥面两侧设水泥护栏分隔,桥面没有设置人行及非机动车专用道,桥面通行设计时速为60公里/时。目前桥面南侧正在建设人行及非机动车专用道。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离开现场;无号牌自行车车头向东车尾向西靠在东往西方向右侧护栏上。

4.尸体位置。事故发生后造成梁富荣受伤,后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早上死亡。处警民警到场后梁富荣已被送往东莞市康华医院抢救。死亡原因为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车辆痕迹。(1)2018年9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出具东公交鉴痕字(2018)42号痕迹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前保险杠右侧下部及右部、车头右侧车门下部脚踏下方、右前轮外侧面、右前轮挡泥板后主空气过滤器右侧、车身箱体右侧下方护栏前部见有新鲜刮擦痕迹,符合与人体所穿纺织物新近刮擦形成;(2)无号牌自行车与后轮齿轮脱落断开,车辆未发生碰撞。

6.路面痕迹。下雨天道路出现漫水现象,东往西方向慢车道内见有小量血迹,未见人体磨痕及相关碰撞碎片等散落物。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无号牌两轮自行车驾驶人,具体情况如下:

梁富荣,男, 汉族,1944年5月5日生,身份证号为                ,户籍地是东莞市望牛墩镇上合中下坊村二巷10号。2018年9月1日5点36分许,梁富荣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东莞市水乡大道洪梅镇赤窖口河桥由麻涌镇往道滘镇方向靠最左侧车道逆行,行至桥面位置时遇情况(推测为自行车链条脱落)在车行道内蹲踞状停留,案发时并非行进中。

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东公交尸检字(2018)第477号)证实梁富荣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因涉事司机与死者家属双方未达成协议,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9月1日5时36分许,郭小兵驾驶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由道滘镇往麻涌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水乡大道洪梅镇赤窖口河桥桥面时,车头右角底部及车身右前部与蹲在路侧自行车旁的梁富荣身体发生刮碰,造成梁富荣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小兵驾车离开现场,经通知郭小兵于当日19时到案。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18年9月1日7时10分,东莞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水乡大道洪梅镇赤窖口河桥东往西桥面上躺卧一名男子,男子受伤被送往医院。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110指挥室立即指令洪梅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经现场勘查以及检查伤者伤势情况,初步认定本案为一宗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随后立即启动洪梅交警大队查缉逃逸交通事故案件工作预案,由大队成立“9.1”逃逸交通事故侦破工作领导小组,由黄淦波大队长任组长,黄响柴教导员、李伟平副大队长任副组长,勤务中队梁炽权副中队长、机动巡逻中队陈建申中队长、事故处理中队陈伟坚中队长、张健聪副中队长为小组成员,并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工作组下设现场勘查取证组、视频追踪组、证人走访组、受害人家属接待组、勤务保障组等五个小组。于当日19时许查获嫌疑司机郭小兵及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处置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追逃应急处置到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洪梅镇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司法、公安交警、安监、交通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正与涉事车方代表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货车驾驶人郭小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货车的所属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名下101台货运车辆均为挂靠,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未能提供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及签名的安全会议记录(缺失2017.8至2018.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会议记录不规范(缺少会议记录照片)及会议内容过于单一;未对新入职从业驾驶员(在职从业驾驶员)进行岗前(在岗)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专职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账户、使用制度及台账(普通货运公司按照公司年度实际营业总收入1%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洪梅镇“9·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建议对东莞市洪梅镇“9·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郭小兵,作为粤AV864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郭小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018年10月12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郭小兵实施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提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属单位,名下101台货运车辆均为挂靠,对挂靠的车辆疏于管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未能提供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及签名的安全会议记录(缺失2017.8至2018.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会议记录不规范(缺少会议记录照片)及会议内容过于单一;未对新入职从业驾驶员(在职从业驾驶员)进行岗前(在岗)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专职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账户、使用制度及台账(普通货运公司按照公司年度实际营业总收入1%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黄埔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州市英发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三)其他建议

在本次事故中,与事故有关的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洪梅镇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针对本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各有干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处理,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规范。

(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交警、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到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报刊、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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