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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谢岗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10月16日05时54分许,在东莞市莞惠线谢岗镇黎村荔枝塘路段发生一宗两辆重型厢式货车先后与一辆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10月18日成立谢岗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谢岗镇副镇长刘爱文任组长,镇安监分局、镇监察室、镇交通分局、镇公安分局、镇总工会及谢岗交警大队派员组成,并邀请寮步镇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SZ9848号重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莞字003058333,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品牌型号:福田牌BJ5169XXY-CA,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VBV5PBB2GJ023592,发动机号码:89819332,登记注册日期:2016年4月29日,车辆所有人:东莞市宜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富东八巷7号,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核定载人数3人,事发时实载2人,总质量15795kg,核定载质量9900kg,事发后该车离开事故现场。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经东莞市宜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排,司机徐艳兵驾驶粤SZ9848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常平镇东迅货场前往惠州市陈江镇,车上装有饲料约9000KG,该车核载质量为9900KG,没有超载。
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1085205072018030796,有效期自2018年8月29日0时起至2019年8月29日24时止;商业险保单号:1085205282018013171,有效期自2018年8月29日0时起至2019年8月29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险(司机座位理赔限额1万元,乘客座位理赔限额每座1万元*2座)。
经查,该车近三年无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
2.粤SD8470号重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莞字008623303,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品牌型号:江淮牌C5161XXYPZ5K1E3F,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J11R9DF7G3200391,发动机号码:F9000116,登记注册日期:2016年03月07日,车辆所有人:东莞市华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西南路39号,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3月,核定载人数3人,事发时实载3人,总质量16000kg,事发时车上载有纸板,总重12980kg,没有超载。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经东莞市华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司机陈湘军驾驶粤SD8470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企石镇同舟纸品有限公司前往惠州市惠阳区,车上有相关货单,装载货物为纸。
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63004080120180001988,有效期自2018年1月30日0时起至2019年1月29日24时止;商业险保单号:63004080220180001790,有效期自2018年3月10日0时起至2019年3月9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险(司机座位理赔限额5万元,乘客座位理赔限额每座5万元*2座)。
经查,该车近三年共有1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2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3.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不详,车辆识别代码号:LZ8PCJX2???(部分磨损),发动机号:磨损。经查,该车未在交警部门登记注册,所有人:韦新华。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1.粤SZ984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徐艳兵,东莞市宜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有签定劳动合同),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于2007年06月06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6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徐艳兵在河南省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内。经查,徐艳兵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交通事故记录。
2.粤SD84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陈湘军,东莞市华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有签定劳动合同),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于2010年08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于2014年12月25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驾,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3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陈湘军在湖南省张家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4日,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内。经查,陈湘军近三年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1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3.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韦新华,男,壮族,,住址:,身份证号:,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三)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10月16日05时54分为雨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清晰度一般,能见度一般。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省道357谢岗镇黎村荔枝塘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单向三车道,单向路宽11.4米,中间有绿化带分隔,水泥路面,有车道标线,限速标志。经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四)检验鉴定情况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
经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徐艳兵、陈湘军进行酒精吹气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徐艳兵、陈湘军的酒精吹气结果都为零。经交警部门采集死者韦新华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韦新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毒品筛查
经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徐艳兵、陈湘军的唾液进行现场吸毒检测,得到如下检测结果:徐艳兵、陈湘军的毒品现场检测结果都为阴性。
3.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
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
(1)徐艳兵驾驶的粤SZ9848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检验结果:该车制动系、转向系及灯光系均功能有效。
(2)陈湘军驾驶的粤SD84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检验结果:该车的制动系及转向系功能有效;右前雾灯功能失效,其余灯具齐全有效。
(3)韦新华驾驶的无号牌骑跨式两轮摩托车检验结果:该车前轮制动功能有效,后轮制动功能未见异常;转向系功能有效;前照灯脱位,线束裸露,功能失效、右前转向灯破损,功能失效、后行车灯及制动灯功能失效均为本次事故碰撞形成,其余灯具功能有效。
4.法医物证鉴定
(1)对韦新华血样与粤SZ9848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货厢左后门后侧提取疑似组织的个体识别的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及外缘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韦新华血样与粤SZ9848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货厢左后门后侧提取疑似组织来自同一个体。
(2)对韦新华血样与粤SD84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后电瓶提取血迹的个体识别的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及外缘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韦新华血样与粤SD84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后电瓶提取血迹来自同一个体。
5.痕迹司法鉴定
(1)对粤SZ9848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是否与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员韦新华发生过接触、碰撞的鉴定结果:可认定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前部及其驾驶员韦新华头部与粤SZ9848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后侧左部发生过接触碰撞。
(2)对粤SD84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是否与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员韦新华发生过接触、碰撞的鉴定结果:可认定粤SD84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防护装置下横向构件前部与呈低位姿态的韦新华左侧面部、颈部发生过接触、刮碰;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与粤SD84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不具有相互对应的接触、碰撞痕迹。
6.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对韦新华的死亡原因及致伤方式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韦新华碰撞静止的重型厢式货车(粤SZ9848)尾部所造成的损伤属致命伤,第二辆重型厢式货车(粤SD8470)对其造成损伤时韦新华仍有生命体征,所形成损伤对其死亡起到加速作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10月16日05时54分许,徐艳兵驾驶粤SZ9848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莞惠路从东莞往惠州方向行驶,途经莞惠线谢岗镇黎村荔枝塘路段靠右起第一车道停车,徐艳兵下车离开,随后韦新华驾驶的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车头与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韦新华人车倒地。事故发生后,徐艳兵驾驶粤SZ9848号重型厢式货车离开现场。05时59分许,陈湘军驾驶粤SD847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莞惠路从东莞往惠州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段车身右侧护杠再与倒地的韦新华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韦新华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湘军驾驶粤SD8470号重型厢式货车离开现场,并于6时58分报案,陈湘军报案后驾驶粤SD8470号重型厢式货车于当天07时30分许到谢岗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徐艳兵当天下午接到谢岗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后,于18时00分许驾驶粤SZ9848号重型厢式货车到谢岗交警大队投案。
(二)现场救援处置1.接处警情况。2018年10月16日6时25分,谢岗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匿名人报警,报警人称在谢岗莞樟路357往沥林方向看见一台摩托车及一个人倒地,要求出警,并需要120救护车。谢岗交警大队民警于6时27分接到值班室出警指令,刘福权副中队长带领事故值班民警赵涛锋、蔡留明、聘员莫广诚出警,并于7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
2.应急救援情况。刘福权、赵涛锋、莫广诚、蔡留明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一辆摩托车和一人分别倒在道路上,谢岗人民医院120医护人员于6时33分到达现场,确认伤者死亡后离开现场,谢岗分局黎村派出所警务人员在维护现场。谢岗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并通知东莞市殡仪馆前往将尸体运回防腐。期间,现场民警再次接值班室通知称一货车司机怀疑自己撞到一辆倒地的摩托车,民警请值班室通知货车司机驾车到谢岗交警大队等待处理。当日8时30分,东莞市殡仪馆将死者尸体运回防腐,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现场暂扣无号牌摩托车1台。
3.现场勘查完毕后,谢岗交警大队民警即开展事故调查,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及沿路视频,还原事故经过。经监控视频确定,事故现场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先后与两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其中第二辆重型厢式货车司机于当日6时58分报警怀疑自己撞到一辆倒地的摩托车并于7时30分驾车到谢岗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谢岗交警大队依法暂扣驾驶人陈湘军的驾驶证和其驾驶的粤SD8470号重型厢式货车及该车行驶证,随即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检验鉴定,对陈湘军进行了询问。当日15时,谢岗交警大队民警经过分析排查,确定一辆粤SZ9848号重型厢式货车有重大嫌疑,随即联系该车驾驶员徐艳兵,通知其马上驾车到谢岗交警大队协助调查。徐艳兵于当日18时驾车到谢岗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谢岗交警大队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随即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检验鉴定,并对徐艳兵进行了询问。
4.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韦新华的遗体在殡仪馆等待火化。死者家属现情绪稳定,未出现过激言行。事故善后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是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韦新华,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证实韦新华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作用形成死亡(手术损伤除外)。
2.因两名涉事司机与死者家属三方未达成协议,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1.当事人徐艳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临时停车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陈湘军驾驶机动车上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认定1.当事人徐艳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
2.当事人陈湘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机动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谢岗交警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当事人徐艳兵、陈湘军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韦新华无责任。
(三)相关单位及履职情况1.企业名称:东莞市宜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07U47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爱珍;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08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富东八巷7号;道路运输经菅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1900119959号;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实业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业信息咨询;网上销售;家用电器、建材、橡胶制品、农产品、珠宝、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二手车经纪;道路普通货运(不含危险货物)、仓储服务、物流信息咨询、经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网络技术开发。
调查时(2018年11月12日),东莞市宜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能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重点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均有张贴上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档案记录基本健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对新职工、驾驶员按要求开展入职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有相关培训考核资料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要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档案内容完整;能按期对车辆进行审验,按要求建立“一车一档”档案。
2.企业名称:东莞市华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CN34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新泉;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4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西南路39号;道路运输经菅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1900108958号;经营范围:代办汽车年审、机动车违章处理;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运。
调查时(2018年11月12日),东莞市华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能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重点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均有张贴上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档案记录基本健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对新职工、驾驶员按要求开展入职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有相关培训考核资料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要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档案内容完整;能按期对车辆进行审验,按要求建立“一车一档”档案。
(四) 政府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谢岗交警大队履职情况
(1)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谢岗交警大队按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计划安排,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和《谢岗交警大队预防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工作方案》、《谢岗交警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专项工作的相关要求,不断加强客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监督管理,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和治超站点等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查处大中型货车超载、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不懈开展禁电治摩专项行动。2018年1月1日至10月15日,谢岗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400宗,查扣违法车辆1848辆次(其中暂扣超载货车192辆,小车209辆,摩托车及电动车1447辆),电子警察录入交通违法8156宗,查处醉酒驾驶23宗,酒后驾驶117宗,行政拘留违法驾驶人39人,刑事拘留31人。
(2)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工作机制。一是大队领导班子坚持每月组织一次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二是每周参加事故处理中队召开的交通事故分析会,全面剖析、梳理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规律和特点,准确掌握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找准存在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事故预防工作计划,按照定计划、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间表“四定”原则,提出针对性措施认真落实整改,着力解决影响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完善谢岗镇中心振兴路段中心防护栏,确保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3)持续开展夜间巡逻工作,严惩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合理配置警力,弹性安排勤务,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加强夜间道路巡逻管控力度,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严查货运车辆在夜间超载、超速、冲红灯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狠抓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交警大队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市局《东莞市公安机关“以案说防”工作落实市政府“十件实事”任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具体任务分解到每个月,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措施,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每月进学校专题宣传不少于3场次,进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公园广场等场所宣传不少于2场次,进家庭宣传不少于1场次,进重点单位和工厂企业宣传不少于3场次,进社区(村)宣传不少于6场次,在辖区范围内扎实开展不礼让斑马线整治专项行动。
(5)交通勤务倒查
在“10·16”事故发生后,谢岗交警大队民警于6时27分接到值班室出警指令,刘福权副中队长带领事故值班民警赵涛锋、蔡留明、聘员莫广诚出警,并于7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在当日勤务中,没有出现执勤民警脱岗及拖延出警的情况。
经评估,谢岗交警大队开展的“10·16”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的要求。
2.谢岗镇交通分局履职情况
(1)督促客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全面签订责任书。年初,镇交通运输分局已与各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共66份,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二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并建立相应档案,做到“有迹可循”;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2)严格落实重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依托车辆运营监控平台系统,镇交通运输分局已实现对镇内公交车辆及在我镇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在12吨以上货车的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车辆存在超速等违法行为,即能及时与企业联系,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驾驶员消除违法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把好车辆道路运输经营准入关,总质量在12吨以上货车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必须提供GPS安装证明,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壹级,个人业户不能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强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该业务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年审车辆发放通知书,要求企业和个人马上进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达到六个月未年审,实行强制注销道路运输证。
(4)大力加强对客货运企业安全检查力度。镇交通运输分局对辖区内重点客运危运共6家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已实施月度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情况,安全例会召开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人员培训教育考核情况,驾驶员事故台帐完善情况,车辆监控平台值守及台帐登记情况等。凡发现问题的一律要求整改。能马上整改的现场监督整改,未能现场整改的限期整改并后续跟进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所有问题100%得到解决。
(5)大力整治营运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作为镇治超工作牵头单位,自去年10月份以来,镇交通运输分局积极联合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在辖区内大力开展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每晚6时至早上8时开展夜间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车辆。
(6)强化对货运源头的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镇交通运输分局已实现月度安全检查。通过“边检查、边宣贯”的方式向负责人宣传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相关条文,预防货运源头单位出现违规作业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违法行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谢岗镇“10·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建议追究肇事驾驶员刑事责任(2人)1.徐艳兵,粤SZ9848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徐艳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2018年 11月27日,谢岗交警大队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驾驶员徐艳兵刑事拘留,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if !supportLists]-->2.    <!--[endif]-->陈湘军,粤SD8470号“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陈湘军驾驶机动车上路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2018年11月27日,谢岗交警大队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驾驶员陈湘军刑事拘留,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违法人员(1人)韦新华,男,无号牌骑跨式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韦新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违法行为。
(三)其他处理建议     1.经对东莞市宜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上述2家涉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档案及入职前、在职再培训、安全例会档案完善,车辆按要求检测、审验。但从涉事的两名驾驶员发生事故后意识行为来看,两名驾驶员都未以抢救受伤人员为首要责任,甚至想逃避承担应有的责任,与日常的安全学习、培训内容相违背。建议上述两家公司认真反思此情况,在以后的培训、学习中严肃认真对待,切勿走过场,为学习而学习,为培训而培训,让企业驾驶员成为有责任感,有职业操守的好司机。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两家公司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2.经调查评估,谢岗交警大队与谢岗交通分局已履行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但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东莞市谢岗镇、寮步镇政府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切实加强货运企业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迅速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对辖区的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工作措施,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消除的不允许恢复运营。
(二)加强路查路检力度。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摩托车涉牌涉证、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三)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农村交通劝导站, 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交警部门对违法上路的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一律予以查扣、对违法驾驶人予以顶格处理,切实防止摩托车交通违法以及涉摩交通事故反弹的不良态形。
(四)集中整治运输企业及车辆交通违法。公安交警部门要突出重点严厉整治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准确掌握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和实时动态。要牵头组织规模用警,对货运车辆超载、违法停车、冲红灯、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路口、路段集中整治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五)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相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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