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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07月10日10时37分许,在东莞市清溪镇罗马路126号路段樟木头往清溪方向左边路口发生一起重型箱式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受伤送清溪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7.10”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东莞市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清溪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分局、交警大队、纪检监察室、公安分局、总工会、交通分局、司法分局、政法办等多个部门组员组成的清溪镇“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250XXYM5CA,车辆识别代码:LGGX4C351GL309371,发动机号码:A22L1G30205;注册日期:2016年07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7月31日,所有人: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桃源居社区黄田综合楼501。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该车实际支配人是:张友塘;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24900kg,整备质量为9920kg,核定载质量为14785kg。

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10517003900267849941,商业险保单号:10517003900267849928;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07月18日。

7月10日8时,张友塘驾驶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清溪镇大埔新埔纸品厂装载4吨纸到罗马南盛纸品厂,到厂卸货后回新埔纸品厂装货途中,于10时10分途经东莞市清溪镇罗马路126号路段发生事故。

经查,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4条,违法记录1条已处理2条未处理,其中有交通事故记录1条,交通事故记录目前正在处理中。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张友塘,男,51岁,湖南省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委十四组,驾驶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25号,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5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有从业资格(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经查,近三年,张友塘历史事故记录1条(本次事故信息)目前正在处理中和违法信息记录3条违法记录1条已处理2条未处理。发生事故后现场对张友塘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未检测出乙醇数值,故未对张友塘进行抽取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杨秀开,男,52岁,四川省宣汉县芭蕉镇小毛坪村2组30号,身份证号: ;交通方式:人力二轮自行车。未对杨秀开进行抽取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

(四)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检验检测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前位灯、右后雾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于注册日期:2016年07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7月31日。

(五)涉事企业有关情况

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27657Q,成立日期:2015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如烟。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明路口第五栋5号铺位。经查,涉事企业名下除事故车辆外,另外有93台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货车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肇事时未装载货物。

(六)肇事驾驶员与涉事企业关系情况

从涉事企业提供的《车辆挂靠合同》查实,肇事驾驶员与涉事企业不存在直接的聘用关系,肇事车辆粤BDC899与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属于挂靠关系,由粤BDC899车主周作雄与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挂靠费用800元/年。肇事驾驶员张友塘属于车主周作雄聘请的驾驶员。周作雄,男,身份证号: ,湖南郴州人,户籍地址:郴州市临武县。肇事车辆粤BDC899实际所有人。

(七)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好,水泥路面。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罗马路126号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清溪,北往樟木头方向,双向四车道,中间有双实黄线分隔,车道宽均为360cm,设标志标线,标志标线清晰,水泥路面,干燥。

3.车辆痕迹。

粤BDC899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前后轮胎见有碰撞和碾压的痕迹。

自行车总车变形车身见有碰撞和碾压的痕迹。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1.死者杨秀开(骑自行车),男,52岁,四川省宣汉县芭蕉镇小毛坪村2组30号,身份证号: ;经法医检验,证实杨秀开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07月10日10时37分许,司机张友塘驾驶粤BDC899重型厢式货车从骄阳幼儿园往清溪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清溪镇罗马路骄阳幼儿园路口路段左转弯驶入罗马路时,车头与从清溪往樟木头方向右侧道路逆向行驶由杨秀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杨秀开倒地后被货车碾压,造成杨秀开受伤送清溪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7月10日10时52分,清溪交警大队接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清溪镇罗马路126号路段,一辆大货车碰撞一自行车,骑车人受伤躺地不动疑是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交警大队大队长唐伟东、中队长刘露锋带领值班民警张悦斌、胡国帅于10时55分出警,于11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12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杨秀开于2018年07月10日送往东莞市殡仪馆防腐未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友塘驾车上路行驶时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杨秀开骑自行车没有靠右侧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依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运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对所属车辆缺乏GPS动态监控。

2、驾驶员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清溪镇“7•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

2018年第二季度,围绕治摩、治超工作重点,交警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有效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第二季度,交通、交警、公安等部门每天持续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治超执法人员3168人次,查处货车违法案件141宗,其中货车超载30%一下案件5宗,各罚款500元,驾驶员扣3分;货车超载30%以上案件74宗,各罚款2000元,驾驶员扣6分;另外第二季度,交警部门查扣其他汽车352辆次、查扣摩托车485辆次、查处其他违法行为7265宗,有效预防发生各类交通违法案件。

(二)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清溪分局

2018年上半年,围绕春运、扫黑除恶、蓝天保卫战、固废专项整治等工作重点,分局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有效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2018年上半年,分局查处各类案件163宗,其中,非法网约车1宗、货车改装2宗、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5宗、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6宗、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6宗、非法危运车4宗、无教练车牌证教学车辆13宗、货车未按规定检测18宗、教练车未在规定路线教学19宗、货车扬撒26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27宗、其他36宗。此外,联合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查处超载货车案件139宗,有效打击交通运输各类违法行为。

(三)  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作为涉事货运车的所属单位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已建立了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了部分的教育培训活动,但是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效果没有落实到位,未能依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运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对所属车辆缺乏GPS动态监控。

2、驾驶员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溪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肇事驾驶员张友塘与死者杨秀开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综合以上情况,调查组认定:

(一)建议追究行政责任人员(1人)

张友塘,粤BDC89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张友塘驾驶存在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张友塘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秀开,男,52岁,四川省宣汉县芭蕉镇小毛坪村2组30号,身份证号: ;杨秀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杨秀开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对名下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民意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它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中,与事故有关的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要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

(三)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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