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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国道205线“8·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7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11日7时38分,马涛驾驶鲁E88783(鲁EC1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205线由西向东驶至678公里16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基永驾驶的鲁C97063号福田五星牌三轮汽车追尾相撞,又继续向东行驶,先后与同向行驶的陈卫凯驾驶的鲁C2205F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孙兆传)、孙光驾驶的鲁CG656P号小型轿车相刮撞,相撞后鲁E88783(鲁EC1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向东行驶至道路左侧变为逆向行驶,先后与由东向西对向行驶的张持春驾驶的鲁C358A7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王玉坤)、郑贵水驾驶的鲁CDK489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坐李艳美)相碰撞,碰撞过程中车辆还将在公路北侧由东向西步行的范玉玲撞至公路北侧。受到撞击的鲁CDK489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晋B86191(晋BDG1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鲁E88783(鲁EC1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冲出路面,在公路北侧将鲁C358A7号轿车碾压。事故导致李基永、王玉坤、张持春、范玉玲4人死亡,马涛、孙兆传,郑贵水、李艳美4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8月11日7时40分,博山区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淄博市政府副市长许建国、市公安局局长丁冠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胜、博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组织抢救伤员。120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派急救车赶赴现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博山区成立了4个善后处置工作组,落实伤员救治和死者赔偿等事宜。2015年8月18日,4名伤者出院。8月23日,4名死者遗体火化。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涛驾驶鲁E88783(鲁EC1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超载78.8﹪(核定载重量30.48吨,实载重量54.5吨)、超速48﹪行驶(限速40公里每小时,事故时车速59公里每小时),行经下坡路段采取措施不当、并行驶至道路左侧逆行,先后与6辆车相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未落实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对运输车辆落实动态监控。
2.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普货运输企业疏于管理。未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下达隐患整改文书;对普货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失控未采取管理措施;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普货运输企业,未采取管理措施。
3.淄博市公路局博山区分局未严密组织道路施工。组织道路维修施工,未与公安交警部门提前联络,施工现场巡查监督不到位。
4.博山区交警大队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未能现场及时发现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超载行驶,并采取管理措施。
5.博山区交通运输监察站对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不到位。因理论学习取消执法检查计划,未履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马涛,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超载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超速行驶,行经下坡路段采取措施不当、并行驶至道路左侧逆行直接导致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肇事全部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1.彭书峰,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长。对普货运输企业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普货运输企业未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王庆臣,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工作。未督促货运管理科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普货运输企业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李建东,淄博市公路局博山分局副局长。组织道路维修施工,未与公安交警部门有效联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吕利群,博山交警大队山头中队中队长。组织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郑军杰,博山区交通运输监察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未妥善处理理论学习和监督执法的关系,履行检查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制度;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对运输车辆落实动态监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东营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处理。
2.王祥英,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未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未对运输车辆落实动态监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东营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处理。
3.张通通,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实际所有人。车辆更换驾驶员未向公司报告,驾驶员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从事道路运输;未开启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东营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处理。
(四)建议问责单位
1.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未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东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2.淄博市公路局博山分局。组织道路维修施工,未与公安交警部门提前联络,导致施工路段未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博山区政府和市公路局作出深刻检查。
3.博山区交警大队。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超速、超载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博山区政府和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4.博山区交通运输监察站。未妥善处理理论学习与执法检查的关系,履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博山区政府和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
(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项安全学习和岗位培训,认真贯彻行业标准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同时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示、服务信息,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三)公路部门要严密组织道路维修施工。组织道路维修施工时,要依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道路维修事项,并与公安交警部门提前联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道路维修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格审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杜绝非法、违法营
运,抓好源头道路交通安全。
(五)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大车辆源头管理和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车辆。加强巡逻管控,严格落实路面包保责任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淄博市博山区国道205线“8·1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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