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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8日

    事故发生后,茂名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克、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吼,迅速组织市公安交警、安监、消防、交通、公路、应急、卫生、环保以及茂港区政府、坡头镇政府等部门领导分别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由于处置措施得力,在现场处理工作当中未发生工作人员、群众伤亡和二次事故,未造成道路交通严重堵塞。事故现场约在当天上午10时10分左右处置完毕,恢复正常交通。

    10时30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克在沈海高速茂名收费站组织召开了“9.19”较大交通事故现场会,传达了市委书记梁毅民和市长李红军的指示精神:一是要全力抢救事故伤者;二是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三是要做好死伤者家属接待、安抚工作和周边环境的检测评估工作;四是要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事故调查、接待安抚、维稳控制、督导检查4个工作组,进一步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同时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发出事故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以赴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善后处理情况

    粤KTA880号轿车的驾驶员叶健文目前在茂名市人民医院留医,处于昏迷状态,仍未脱离危险;市公安局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分别给予三名死者李宜松、李宜荣、李宜明家属2.5万元的救助基金,此外死者家属均未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过民事赔偿诉求。至目前止,事故中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当事人未发现有上访或者其他苗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一辆小汽车和一辆半挂罐式车不同程度损毁,高速公路路桥(涵)地下通道和附近群众财物(果树、林木、农作物、动物、建筑物、有线电视设施)被烧毁,经济损失约300万元。死亡及受伤人员如下:

    (1)李宜松,男,身份证号:445224199207084539,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渡头管区西四巷9之1号;

    (2)李宜荣,男,身份证号:445224199207084555,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渡头管区西四巷9之1号;

    (3)李宜明,男,身份证:号44522419930208457X,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渡头管区西四巷9之1号。

    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DNA检验显示,以上3名死者为亲兄弟关系。 (4)叶健文,男,汉族,34岁,身份证号:440923197010222158,住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花园红花铺村,在事故中受重伤。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叶健文驾驶粤KTA880号轿车超过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标准(限速120km/h,事发时车速为123km/h)行驶,未与前方刘彬驾驶的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间接原因

    1、刘彬驾驶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超载、低速行驶。该车载质量为27800kg,事发时实载质量为32000kg,超载15.10%,存在超载行为。经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速为39km/h(违反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 km/h的规定,但根据茂名市恒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安装的车载GPS监控数据显示,其在事发时9月19日7时14分许事发前的车速为70.38 km/h),目前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信的是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2、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罐体为非标准罐体,不符合技术标准。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车罐体进行检验后,发现其主要存在无罐体护栏、卸料阀超出后保险杠、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问题,并已于2013年6月29日向该车挂靠的湖南省邵阳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发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检验整改意见通知书》;

    3、没有认真履行事故防范措施,存在事故安全隐患。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的实际支配人叶树云明知该车罐体为非标准罐体、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将其投入运营;

    4、教育培训不够,缺乏相关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湖南省邵阳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针对相关企业所属车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落实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茂名市“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个人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叶健文,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9月22日,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叶健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刑事案件侦查并作出立案决定书,目前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因其受伤严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由市公安局在茂名市人民医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刘彬,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其超载行为,建议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叶树云,在明知肇事车辆罐体为非标准罐体的情况下仍继续将其投入运营,对雇用的司机未认真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建议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乘车人李宜松、李宜荣、李宜明不负事故责任。

    (二)单位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湖南省邵阳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货运经营者,允许与其签订车辆加盟服务协议的叶树云利用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要求的非标准罐体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对与其签订加盟协议书的车主及相关司机未认真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建议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外籍危运车监管,严厉查处非标车辆上路运营行为。从前期调查情况看,外籍危运车辆及本地部分危运车存在“大吨小”、“ 大罐小标”等问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市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完善外籍危运车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外籍危运车来茂营运准入门槛,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随意停靠。对全市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罐式车辆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要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要建立驾驶人驾驶资质、从业资质、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二)加强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强化路面监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大摩托车、货车整治力度,特别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严查超速、超载、客车超员、大型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高速公路路肩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重点查处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重点查处摩托车超员、不戴安全头盔、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载人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应急管理、安全培训制度,抓好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安全生产规程和自救互救常识,避免盲目指挥、盲目施救。加强与消防、急救医疗及其他拯救单位的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要确保消防、急救医疗及拯救单位能及时投入施救,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通过分析本起事故,结合我市公安交警平时执法情况看,目前一些驾驶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加大对各类严重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大力开展以机动车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平时的执勤执法对过往驾驶员进行安全隐患教育和提醒,讲解危害后果和案例,劝导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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