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忠元,男,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二区出渣工,负责该公司-125米水平809穿脉出渣作业,违章作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安瑞保,男,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二区零点出矿班班长,负责该班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朱忠元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陈昌发,男,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二区兼
职安全员,负责该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朱忠元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王功成,男,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二区主任,负责该区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马福永,男,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王忠海,男,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副矿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王福忠,男,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矿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即3.6万元的经济处罚;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报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此起事故教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全面停工整改,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达不到整改要求,坚决不允许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认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
(三)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在用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证使用期间运行安全、可靠。
(四)河北樱花矿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尤其是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完善井下作业人员互保制度,杜绝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