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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工务段轨道车枣阳站B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14日

 一、事故概况。
   2008年11月3日22时33分,襄樊工务段金鹰290型1415#轨道车担当本务机车牵引57111次列车(司机王四清;编组6辆:襄樊工务段轨道车1辆、襄樊工务段捣固机1辆、中铁五局捣固机2辆、YZ宿营车1辆、卸碴车1辆,换长11.5),运行至汉丹线兴隆集至枣阳间下行正线K254+671m处时,冒进枣阳车站下行关闭的进站信号机,在3#道岔反位的可动心轨处受挤压,由于车辆重量较轻被挤压顶起爬轨,运行31.97m脱轨,脱轨后继续走行19.03m,在汉丹线下行正线K254+690m处,造成57111次本务颠覆、机后第一位捣固车脱轨。经抢修,于4日4时00分开通兴隆集至枣阳站下行区间,中断汉丹下行正线共计5小时28分。
   二、事故原因及教训
    1、 轨道车司机不认真了望确认信号,臆测行车。枣阳站下行“接近1”信号机显示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接近2”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进站信号机显示一个红色灯光。但是担当57111次列车本务机车的襄樊工务段金鹰290型1415#轨道车司机严重违反《技规》第270条第二款“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的规定,并未按照信号显示行车,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在“接近2”信号机处,57111次列车运行速度高达60公里/小时,在距进站信号机约200米处才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导致冒进进站信号机。
    2、轨道车司机严重违章,超速行车。襄樊工务段1415#轨道车司机在执乘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违章蛮干,超速行车,在兴隆集至枣阳区间列车运行最高时速达85.7公里/小时,严重违反《技规》第271条第2款“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以及《武汉铁路局机车监控装置操纵手册》第二节第一条“铁路局规定的列车允许速度值…” 第一款中货物列车最高允许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规定。
    3、 轨道车司机严重违反《技规》规定,违法关闭列车运行记录监控装置。经查,担当57111次列车本务机车的襄樊工务段金鹰290型1415#轨道车自开车起到事故发生时全程未开机使用列车运行记录监控装置(LKJ—93型),严重违反《技规》第270条第三款“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讯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关机”的规定,造成57111次列车失去监控装置防护功能。
    4、 事故轨道车单人执乘,严重违章。事故发生时,担当57111次列车本务机车的襄樊工务段金鹰290型1415#轨道车仅有司机王四清一人值乘,严重违反《轨道车管理规则》第13条必须司机副司机二人值乘的规定。在枣阳站下行进站信号机显示红灯的情况下,司机王四清精力不集中,采取停车措施过晚,造成冒进进站信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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