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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10.9”车辆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7日

2009年10月9日14时02分左右,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在码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009年10月9日临近14时,正和公司综合车间安全管理员陈某指派徐某到垃圾场铲垃圾斗(废料箱)运至码头西端进行分检。14时02分,徐某叉运第二桶废料箱用5km/h以上的速度开到码头中部门吊机附近,由于门吊机挡住了部分视线,以及叉车司机徐某未仔细察看四周的环境,叉车经过门吊机后,徐某发现叉车前有工人(许某)正拿着一个管子快速通过码头,于是立即踩刹车,但是此时叉车货叉上的废料箱已经碰倒了许某,由于惯性,废料箱从货叉上往前滑出一部分压住了许某腰臀部。

    事故发生后,正在码头值班的保安杨某及在ZH3021船登船梯上的安保部经理助理刘某看到许某被叉车撞倒压在废料箱下,立即赶过来进行救援,并打电话向厂部报告。刘某、杨某和现场的几个工人一起准备把压在许某身上的废料箱翻回货叉上,但是因为废料箱过于沉重没有推动,刘某让叉车司机徐某把叉车倒一点,使废料箱翻转脱离许某身上。经过在场的几名工人协助,许某被抬上急救车,并于14时40分被送到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一个多小时抢救无效于15时50分死亡。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定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10.9”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叉车司机徐某在叉运废料箱作业过程中未仔细查看周围环境,超速行驶(速度大于5km/h)撞倒了正在穿越码头且未留意过往车辆的许某。废料箱由于惯性从货叉上滑出压在许昆明身上,导致许某多伤害死亡。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叉车司机徐某在叉运废料箱作业过程中未仔细查看周围环境,超速行驶(速度大于5km/h)撞倒了正在穿越码头且未留意过往车辆的许某,导致许死亡。其行为违反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厂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同时建议质量技监部门撤销其企业内机动车辆(叉车)作业证书。

    (二)国发公司的许某未经过充分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在通过码头等重要的场所时,未留意过往车辆,导致被行驶中的叉车撞倒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许某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未有效地对码头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管理,未设置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警示和限速标志;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进厂的叉车司机徐某未能够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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