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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司机命丧车旁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1日

 一、事故经过

  2004年1月8日中午12时左右,山东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货车车主徐××和驾驶员苗×(死者,男,44岁,山东济南人),两人驾驶十吨挂车(牌号鲁A 40267)装载山东路通的搅拌楼支架设备,从山东到达位于陶庄镇的嘉兴友邦达搅拌楼工地。车辆头面尾北停放,地面平坦,手刹刹住。上海空通雇用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吊车(汽车吊)卸装支架,吊车在货车车侧距离15米左右的地方停放。14时许,开始卸装,徐××、苗×就解开支架与货车的固定钢索。而后,徐××打开货车车头盖子维修车辆,苗×在货车头部边上观察。上海空通的二名工人吴××、李×爬上货车准备协助吊车系挂勾。此时,驾驶员苗×从货车头部靠东侧的一边向中部走过去,与货车距离大约2米左右。当苗×接近中部时,突然货车上的支架往左侧掉下来。有人就喊:“下面有人,砸住人了”。在场的工人就跑过去,发现苗×已被支架压在下面,就用吊车挂上勾吊起支架,把苗×抬出来,用汽车急送陶庄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货车在解开货物固定钢索以后,在货物准备吊装前,货物突然倾倒下落,压住在车辆边观察的驾驶员苗×。加上苗×盲目进入危险场所,安全意识差,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吊装作业操作不规范,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四、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嘉兴友邦达搅拌楼是正在筹建中的工程项目,该项目发包给山东路通具体负责设备供应、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培训操作人员,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有山东路通的下属公司上海空通派遣,其中窦××为工地负责人。在该起事故现场,运输车辆受雇于山东路通,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汽车吊受雇于山东路通的上海空通。为此,该起事故中,山东路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2、货车驾驶员苗×,盲目进入卸货作业危险场所,安全意识淡薄,负有直接责任。

  3、该起事故是在卸货吊装作业的准备阶段发生的,还没有起吊,为此,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对该起事故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要加强安全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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